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羊肉产品处罚案的查处与评析
2021-11-28张楠
中国动物保健 2021年11期
doi:10.3969/j.issn.1008-4754.2021.11.074
摘要:2020年5月8日,衡水市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某经营的45kg羊胴体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要将羊胴体销售到C县D饭店,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经过立案调查,该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动物防疫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本文从案件来源、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处罚依据和案件结果进行概述,并对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依法检疫和查处进行评析,以期促进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
关键词:未经检疫;依法处罚;案件评析
1 案件来源
1.1 行政相对人
C县F镇M村李某某。
1.2 行政处罚主体
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张某某、赵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在C县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某驾驶小货车,车上载有羊胴体4只,经现场称重共45kg,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照片,经过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初步调查,认为李某某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羊肉产品的违法行为,需要按照违法行为一般处罚程序进行立案和处罚。
2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立案后,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马上对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展开调查和核实:李某某驾驶小货车通过C县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进行检查时,车上载有羊胴体4只,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现场称重共45kg,同时李某某不能提供该羊胴体的动物检疫证明或检疫标识,在羊胴体表面也无任何动物检疫验讫标志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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