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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时代我国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特点

2021-11-28马仁杰蒋潇洁安徽大学管理学院

浙江档案 2021年11期
关键词:基础理论档案学理论

马仁杰 蒋潇洁/安徽大学管理学院

1“互联网+”时代的内涵与特点

1.1“互联网+”时代的缘起

“互联网”一词起源于美国。1968年,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局组建了一个名为“ARPANET”的计算机网络,又名阿帕网。1983年,阿帕网被分为两部分,即用于军事的军事网和用于民间的互联网[1]。我国相关部门自1988年起开始为接入互联网而努力,并于1994年4月成功实现与互联网的全功能连接,成为接入国际互联网的第77个国家。这一成就为我国带来了新的发展活力,开辟了中国新的发展格局,可以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自此,互联网用它的代码编织着我们生活的点滴,全方位影响着社会的发展,“互联网+”时代也应运而生。

2012年11月,易观国际创始人于扬在第五届移动互联网展览会上首次提出“互联网+”一词。“互联网+”的实质是通过全网跨平台服务终端解决传统行业服务的难题,破除时空桎梏,实现用户服务便捷化。2015年7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互联网+”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列入新的发展计划。这标志着“互联网+”时代真正到来,互联网开始逐步融合各行各业,改变了人们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此外,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再一次提出全面推进“互联网+”,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

1.2“互联网+”时代的内涵

“互联网+”时代的本质内涵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这是一个“1+1>2”的定律,我们不能用简单的相加来理解它。“互联网+”时代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为满足社会发展需求而产生的新事物,是社会发展量的积累和质的飞跃,有利于信息的共享和传递,实现信息资源的均衡配置。李克强总理指出“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进行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2]。他还指出“互联网+”的内容具有丰富、深刻和时代特征,渗透到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发展模式。在这种社会模式下,任何一个主体都是“互联网+”连接的主客体。

1.3“互联网+”时代的特点

“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可以归纳为六点[3]:连接一切、跨界融合、重塑结构、尊重人性、开放生态、创新驱动,这六点是层层推进、相互联系的。

其中,连接一切是“互联网+”时代的基本特征,也是它的终极目标,为实现跨界融合、建立共建共享的信息机制提供了外在环境保障;跨界融合是“互联网+”时代的最大特征,它改变了传统的“1+1=2”法则,为社会群体的解构与重构提供了可能;重塑结构是“互联网+”时代破与立的重要体现,打破了永恒和定性思维的局限,为全过程管、前端控制、价值重塑、功能整合提供了前提;尊重人性是“互联网+”时代的最大优势,是推动科技、经济、社会、文化进步的根本力量,也是整体开放生态塑造的精神支柱,使用户参与成为衡量工作质量的标准;开放生态与创新驱动是螺旋式上升的互利关系,开放生态破除了制约创新的桎梏,使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得以聚集,为创新提供灵感源泉;创新驱动通过发挥驱动要素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为开放生态提供了强大的内驱力。

2“互联网+”时代我国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特点

“互联网+”时代,我国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需要处理好与实践的关系。在连接一切、跨界融合、重塑结构、开放生态、创新驱动、尊重人性的社会环境下,档案学基础理论呈现研究主客体更加丰富、学科融合加快、部分已有基础理论获得新生、更加强调档案治理、更加突出原创性、更加注重人文关怀的特点。

2.1 研究主客体更加丰富

“互联网+”时代我国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特点首先体现在研究主客体更加丰富上,这是由互联网连接一切的基本特征决定的。

2.1.1 研究主体

互联网连接了与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相关联的所有主体,研究主体由单一的线性关系变为网状关系,由包含关系变为相关关系。各类学术共同体(如档案学基础理论委员会、中国档案学会、档案专业委员会及各地档案学会)、各种组织机构(如高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协同合作更便捷、信息传递更及时,促进了彼此间经验的借鉴与交流,搭建了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多元化参与、协同性合作的社会化平台。

2.1.2 研究客体

互联网丰富了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客体,将各种内容和载体形态的档案连接在一个网络里。在研究内容上,诠释了任何一个主体也是“互联网+”连接的客体,学生档案、干部人事档案、医疗健康档案、教育档案、企业档案、社群档案等不同类别的档案逐渐纳入我国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体系,如何做好这些专门档案的收、管、用是目前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重点内容。在研究载体上,纸张不再是唯一的载体,照片、胶片、光盘、U盘等的出现丰富了档案的载体形态。档案信息也不再通过单一的文字形式呈现给社会公众,多媒体、社交媒体的出现使电子文件、音视频档案、档案展览等逐渐进入大众视野,档案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客体得到进一步丰富。

2.2 学科融合加快

“互联网+”时代我国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特点其次体现在学科交叉融合加快上,这是由互联网跨界融合的最大特征决定的。

2.2.1 信息传播学

档案作为一种信息,从产生到整理到使用到消亡的整个生命周期都离不开信息传播。“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更迅速、传播渠道更广泛、传播介质更多样。因此,从信息传播学角度研究档案学基础理论是必要的。截至2021年8月,以“传播学+档案”为主题在中国知网共检索出有效文献31篇,对具体年份分布进行分析可知,相关主题每年发文量并不多,且呈现平稳趋势。

信息传播学中的拉斯韦尔5W传播模型(谁、说什么、通过什么渠道、对谁说 、取得什么效果),对于任意档案学理论/工作都可以理解为理论的来源界定、具体内容阐释、应用方式探索、适用范围解读、应用效果分析。“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学对于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具有更强的适用性和包容性。据此,可以预测未来这一主题的发文量会递增,并且与档案编研利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服务等主题密切相关。

2.2.2 数字人文

数字人文被称为人文计算,它是针对计算与人文学科间的交叉领域进行学习、研究、发明及创新的一门新兴学科。截至2021年8月,以“数字人文+档案”为主题,在中国知网共检索出相关文献251篇,对具体年份分布进行分析可知,2014年是该主题文献发文元年,2019年是发文量递增的重要时间点,2020年发文量增至100余篇,可以预测未来几年数字人文依旧是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热点。

数字人文在档案领域快速发展的原因归结如下:一是档案自身的文化属性。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日益增高,档案的文化属性不断被挖掘,档案文化对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规范》提出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的总则、工作要求和展览活动形式,彰显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功能定位。档案的民族文化价值、文化创造价值和文化教育价值也逐渐受到重视,改变档案文化价值开发结构失衡的现象,这有助于档案文化的传播,实现档案与公众“零距离”。二是文化大数据政策的指引。政策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的体现,也是我国档案基础理论研究的方向。2019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敦煌研究院座谈时提到,敦煌文化是各种文明长期交汇的结晶,展示了民族文化自信,要加强敦煌学研究,把敦煌文化传承好[4]。同年8月,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提到加快国家文化大数据标准体系建设。2020年5月,中央文改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做好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的通知》,提出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是新时代文化建设的重大基础性工程。2021年1月,中国公共关系协会国家文化大数据产业联盟发布《国家文化大数据标准体系》,夯实了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构建的基础,有助于规范文化资源的开发秩序,更好地盘活我国丰富的文化基因库。三是信息技术的引入。“互联网+”时代,档案学集技术、管理、人文于一体,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5G等技术的应用,存量数字化、增量电子化的档案管理要求,档案收集、管理、传播、利用的网络化趋势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快数字人文在档案领域的发展。档案具备借助文化属性打造文化自信的优势,数字人文研究是“互联网+”时代档案学基础理论注重文化自信的有效体现。

2.2.3 计算档案学

计算档案学是近两年来档案学研究的新兴视角,也是“互联网+”时代学科交叉融合的研究成果。2018年第三届计算档案学研讨会,首次对计算档案学进行了定义。截至2021年8月,以“计算档案学”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检索到7篇相关文献,具体年份分布为2019年1篇、2020年2篇、2021年4篇,并且都来源于核心期刊。这一现象说明该主题的研究具有新颖性,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较高,虽然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但是未来发展前景广阔,有较大的研究价值。

计算档案学是档案学跨学科研究的成果,它的提出是档案学科对数据密集型研究范式的回应[5],是数据时代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它将档案管理主体由人转变为机器,影响着价值鉴定、档案组织、档案数据化等工作,丰富了档案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内容,并对新的档案学理论的产生起到一定催化作用,有助于构建一套完整的计算档案学理论体系[6]。研究发现:对于这一领域,目前学界更多地在探讨如何做的问题,相关方面理论基础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也是档案学基础理论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地方。

“互联网+”时代,档案学除与信息传播学、数字人文、计算机学科的融合速度加快外,与图书馆学、情报学、心理学、法学、历史学、文献学、管理学等学科的融合速度也在加快,这与“互联网+”时代强调打破学科间界限的特性相符。

2.3 部分已有基础理论获得新生

思想理论是时代的鲜明产物,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活动中形成的,并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发展。“互联网+”时代我国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特点体现在部分已有基础理论获得新生。来源原则、文件生命周期理论、鉴定理论作为档案学基础理论的重要支柱,在“互联网+”时代需要重新理解,做好理论的继承与发展,继续发挥其对档案工作的指导作用。

2.3.1 来源原则的重新发现

来源原则在不同国家的表述略有差别,但其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三点,即尊重来源、尊重全宗完整性、尊重全宗内的原始整理体系。它从历史主义出发,展现档案形成的历史联系,维护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兼具理论和实践的档案学理论,其生命力是不可替代的。但随着社会环境对档案实践的影响,这一原则在互联网环境下受到一定的冲击。中外档案学者提出从新的视角对来源概念赋予新的内涵,使其在电子时代更具普适性。

以特里·库克为代表的新来源观,作为来源原则的重新发现,是来源原则在电子时代的发展。它对档案来源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在原有的文件形成基础上引入文件的形成目的、形成过程及背景[7]。保持同一来源文件间的有机联系是来源原则的基本要求,这就需要我们对全宗的概念有清晰明确的认识。“互联网+”时代,我国档案管理组织形态的虚拟化和管理手段的多样化导致全宗形态的异化[8],由此衍生出主客体全宗、联合全宗、虚拟全宗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全宗补充形式。虚拟全宗是一种概念上的全宗,是电子时代我国对国外全宗概念的拓展与延伸,反映了电子文件的形成背景和历史联系。“互联网+”时代,电子文件管理同样需要遵循来源原则,以虚拟全宗作为档案整理单元的划分依据。

2.3.2 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丰富与完善

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是现代档案学理论的重要成果,也是西方档案学理论的重要支柱。它的产生是为了适应文件数量的急剧增长,指导从文件到档案的全过程管理。其基本内容是:文件从形成到销毁或永久保存是一个完整的运动过程;这一过程按照文件价值形态变化可以划分为若干阶段;在每一阶段因其特定的价值形态,其与服务对象、保存场所和管理方式存在一种内在的对应关系[9]。可以看出这一理论强调文件运动的完整性和阶段性。

理论服务于实践,外界环境的变化会对理论本身产生冲击,所以电子时代的来临使文件生命周期理论面临挑战。电子文件的生命周期需要重新划分和界定,电子文件在各阶段的特定价值与相关因素间的对应关系需要重新衡量。面对这些挑战,国际档案理事会电子文件委员会于1997年把电子文件的生命周期划分为设计、形成、维护三个阶段。澳大利亚档案学者弗兰克·阿普沃德提出文件连续体理论,认为电子文件往复运动于从生成到处置的连续体中,并构建了一个多维坐标体系来描述文件运动过程,揭示文件运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多维性、连续性、整体性。

文件连续体理论并非是对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否定,而是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和补充[10]。它淡化了文件运动的阶段性特征,更强调文件运动的连续性,并将前端控制和全过程管理延伸到电子文件系统设计阶段,实现了对电子文件的超前控制和全方位管理。这不仅满足“互联网+”时代电子文件数量剧增的管理需要,还满足其跨界、融合、使用的需求,与“互联网+”时代信息共建共享机制的实现目标一致。同时,文件连续体理论促进了我国档案化管理思想的形成。何嘉荪教授在2005年提出对电子文件应强调档案化管理的观点[11],在2016年提出档案干预观,强调档案化作为一种思维范式在数据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并建议我国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应对档案化思想开展进一步讨论[12]。赵跃在档案科学介入数据资源管理的理性思考中提出了应强调这一理论在数据时代的发声[13]。这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文件连续体理论在“互联网+”时代的价值,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需跟随时代发展要求进行自我审查。

2.3.3 鉴定理论的重新审视

对鉴定原则的规定。我国学者强调档案鉴定须从社会总体需求出发,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判定档案的价值,注重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整体性和效益性,将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相结合。“互联网+”时代档案鉴定工作更需要坚持发展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确保档案价值的时效性和扩展性,并且注重电子文件逻辑结构的鉴定,将电子文件系统设计阶段归为鉴定的起点。

对档案价值的认识。我国档案学者覃兆刿教授在《档案双元价值论谈》一书中首次提出档案双元价值理论,指出档案是工具价值与信息价值的双元价值结合体。这一理论是对谢伦伯格双重价值论的继承与衍生,它从行为方式和实体对象两个方面来认识档案[14]。双元价值论更注重档案作为一种行为方式在其形成机构和社会实践中的价值,突破了双重价值论以档案实体作为理论研究对象的局限,使档案的价值跳出文件生命周期的封闭系统,理论视野更广阔。双元价值论适应了“互联网+”时代档案鉴定的需要,运用双元价值论来鉴定档案是否留存,既考虑到文件的工具价值,又考虑到其信息价值。此外,郑金月在大数据时代档案价值的新发现中提到了档案的数据价值指档案价值客体在大数据背景下作为一种重要的数据资源所具有的价值,具有隐蔽性、宏观性和关联性[15],是“互联网+”时代档案可挖掘的新价值。

对鉴定标准的规定。冯惠玲教授在《档案学概论》一书中给出了鉴定标准的五个方面,即来源标准、内容标准、形式特征标准、相对价值标准、效益标准,这些标准在“互联网+”时代依旧适用。此外,傅荣校对档案鉴定理论进行了重新审视,提出了鉴定的双重支点,强调以职能分析为主的内容鉴定和技术鉴定两者结合的双重鉴定[16],改变了以往从文件内容进行直接鉴定的方法。“互联网+”时代,技术鉴定应纳入档案价值鉴定标准。技术鉴定不同于内容鉴定,它是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的一种手段,既指对电子文件真实、可靠、完整、可读性的鉴定,也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通过电脑对档案进行鉴定,以简化鉴定手续,提高鉴定效率。

综上所述,“互联网+”时代,许多原始理论中的概念需被重新理解或进一步深化,需突破原有理论在当下环境中的局限,建立适应性更强的新理论,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档案事业理论自信。

2.4 更加强调档案治理

“互联网+”时代我国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特点是档案治理体系的构建,这是由互联网开放生态的特性决定的。档案工作与社会环境的变化具有互动性,在这种开放的环境下,国家需要建设一系列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来维持社会秩序。档案工作作为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也需要建立相应的治理体系,为在开放环境中稳步发展提供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的概念,档案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对档案工作的新要求。在国家治理环境下,营造和谐的档案工作环境,有助于促进档案学基础理论的发展,保障档案学科生态圈的良性运转。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制度自信是激发深化改革的动力[17]。“互联网+”时代档案治理体系的构建是档案事业制度自信的基本要求。档案治理,在纵向上要遵循国家治理大方针,细化到数据治理,做到全面治理;在横向上要考虑档案治理七要素[18],强化档案法治建设,健全档案法律体系,完善档案工作制度,树立档案制度自信。

档案工作制度的完善是档案事业制度自信的基本保障。“互联网+”时代,透明的档案工作环境使用户隐私问题突出,对用户隐私的保护既是民主政治、社会信息化的要求,也是现代法治精神的体现。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和保护的法律,有利于规范信息利用活动,促进信息的共享性与自由流动性。2021年1月新修订《档案法》正式施行,它是国家治理体系下档案法治工作的成果,也是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保障。自其修订通过以来,在中国知网可检索到相关文献200余篇,其中涉及档案治理的有20篇,这一数据进一步验证新修订《档案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档案工作的重大影响。此外,新修订《档案法》对档案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予以补充完善,对档案安全隐患予以高度重视,对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强调落实制度、责任到人、权责分明,以法治化促进档案治理现代化。

2.5 更加突出原创性

“互联网+”时代我国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特点是突出基础理论的原创性,这是由互联网创新驱动的特性决定的。从全宗理论到全宗形式的异化与补充,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到文件运动规律研究,从文件连续体理论到档案化管理范式,从文件双重价值论到档案双元价值论,我国档案学者正在逐步探寻具有中国特色的档案学理论体系,不断打造特色档案学精品理论。

将原创性视为衡量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标尺,有利于提升档案学学术品质,增强档案学学术自信,扩大本土化档案学基础理论在国际档案界的影响力与话语权,助力中国档案学基础理论走向世界[19]。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和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基础研究要勇于探索、突出原创,拓展认识自然的边界,开辟新的认知疆域[20]。

“互联网+”时代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原创性与创新性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注重与政策结合。政策是方针、是指引,理论研究要想具备长远的生命力,就需要与政策结合。以政策为突破口,在国家的发展规划中,寻找档案工作转型的方向,使档案工作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与实用性。新修订《档案法》将档案信息化建设单独列出来,并将其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鼓励各单位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这是为了进一步适应“互联网+”时代档案工作的需求。因此,档案基础理论研究应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二是注重与实践结合。理论研究要想具备切实的使用性就需要与实践结合,实践是检验理论的标准,是理论研究的目的。“互联网+”时代,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应立足本土化实践,以实践为发展标尺,在实践中贯穿问题意识,并以问题为导向定位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方向,促进档案学学科的发展。三是注重技术的应用。理论研究要想适应“互联网+”环境的变化就需要与技术结合,技术应用是“互联网+”时代档案创新的聚焦点。技术赋权档案,使参与式管理、用户至上成为可能;技术赋能档案,使文档一体化、数据资源管理取得实质性进展。“互联网+”时代,线上展览、线上服务、线上文创产品销售等线上档案服务活动兴起,一方面档案更深入公众,另一方面公众更认同档案。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5G等技术的兴起,也为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开辟了新平台。在研究方法上,运用Citespace、Spss等软件进行可视化分析,运用因子分析、相关分析等数据分析方法分析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热点;在研究主题上,大数据、小数据、小样本、计算档案学、区块链技术、数字资源集成服务等逐渐成为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创新源。

2.6 更加注重人文关怀

“互联网+”时代我国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特点是更加注重人文关怀,这是由互联网尊重人性的最大优势决定的。人作为档案工作系统的重要组成要素,既是档案管理的主体,也是档案利用的主体,具有独立的个体属性。不同人的需求存在个性化差异,为满足个体需求,我国档案学基础理论在研究时就要充分考虑人文关怀。

“互联网+”时代,档案工作者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依旧是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强化档案工作者的能力素养、夯实档案工作者的基本功、培养档案工作者的信息意识、提高档案工作者的沟通协调能力,是实现人文关怀的前提。同时,“互联网+”时代扩大了档案的利用范围,档案利用者的研究仍是档案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重点。档案用户作为档案的服务对象,分析其利用动机、心理、行为有助于档案文化传播更契合用户需求,如社交媒体服务模式下档案用户的需求表现为在线获取、集成化服务、文化休闲、个人隐私数据保护等。

此外,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立、档案展览的举办、档案文创产品的研发都是档案一站式服务、知识性服务的体现,遵循着解决用户利用“最后一公里”、让用户少跑路的档案服务宗旨,满足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档案工作系统呈现循环、开放的状态,建立了相应的反馈机制,弥补了以往线性模式的不足。新修订《档案法》在修订时亦贯穿着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既扩大了档案的开放程度,又方便了社会公众的利用。总则中明确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档案封闭期由30年缩短为25年,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第二十八条提供公民申诉途径,建立法律救济制度,保障公民档案利用的合法权利;第三十四条要求档案馆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档案文化宣教工作;第三十七条适应电子时代要求,明确规定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这些都体现档案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致力增强社会公民对档案工作的满意度,切实落实为党管档、为民服务的责任[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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