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民法典与市场监管的关系
2021-11-28徐彩云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
品牌研究 2021年6期
文/徐彩云(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
一、市场监管的内容
(一)市场监管部门的发展与职责
1.市场监管部门的发展
市场监管这一概念的产生远远落后于市场,我国是1978年到1998年之间初步形成市场监管,本文讨论的市场监管以市场监管部门的改革为分界,区分为市场监管与大市场监管。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加强地方政府市场监管职责”;中发〔201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提出“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政府负责”,更是为地方政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结合我国市场发展的实践,各省级政府于2014年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市场监管部门的改革。通过阅读大陆地区27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1]的机构职能可以发现,目前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基本上相同:即将食品的安全监管直接纳入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对于药品的监管则是通过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的,最为主要的区分是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整合并未将知识产权纳入其中。
2014年市场监管部门改革之前,我国政府部门对于市场的监管是碎片化的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等多头执法,也就是学者们所称的“市场监管”;2014年以后,各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纷纷进行改革,并于2019年基本完成,此时“工商监督管理”基本上呈现出大一统的格局,也就是学者们所称的“大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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