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我国核安全监管的思考
2021-11-28李少华
中国科技纵横 2021年6期
李少华
(山东省核与辐射安全监测中心,山东济南 250117)
0.引言
核安全是核安全监管的生命和灵魂,要保证核能和核技术健康稳定发展,必须把核安全放在第一位。近年来,我国核电的快速发展,可以整体提高我国核能发展,但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相关管理部门也需要加强核安全的监管能力。
1.我国核安全监管现状
1.1 我国的核安全监管体系的监管体制机制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的核安全监管体系的监管体制机制,大体上分工比较明确,但是一些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核材料管制等方面仍存在监管主体不明,交叉管理的现象,不能统一行使核安全监管权,导致核辐射安全监管的效率不高。
1.2 我国的核安全监管与国际合作不够深入
我国的核安全监管体系的独立性较弱,导致在参与国际核安全监管的合作时不够深入。我国的核安全监管机构缺乏法律保证且行政级别低,使得我国在国际合作和交流时存在障碍。只有具备结构独立、操作独立、文化独立的条件,才可以使得监管的过程具有独立性,才可以真正提高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运行效率。
1.3 我国的核安全监管能力有待提高
一是核安全监管队伍力不从心,缺乏相对独立、技术精良、组织严谨的队伍。我国核安全监管人员80%以上是来自高校的大学生,虽学历高,但缺少实践经验、缺少岗位培训,这影响到了安全审评和监督的质量。二是评审和监督的硬件支撑不足。核与辐射安全审评缺乏独立的分析评价、核算验证、试验、检验的必要装备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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