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观下的冲突与选择——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2021-11-28贾云舒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贾云舒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引言:瞿同祖与法律社会观
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是由他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的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的讲稿改写而成的“既当法制史,又当社会史”的教材。瞿老曾在燕京大学求学社会学,因受到梅因《古代法》启发,对中国古代社会与法律产生了浓厚兴趣。最终他在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时,收集诸多古代法律著述,系统性地展开了对中国法律制度及其发展的摸索,写就本书。
结合瞿老的求学经历,再看本书主要目的阐述,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密切关联性便更为明确:“本书的主要目的是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关系等等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在法律功能主义的视角下,社会稳定和巩固是终极目的,法律则是方法性的工具,理解法律必须回归社会中去。
而正是从法律与社会之间密不可分的关联性入手,其法律理念能充分体现出他作为“法律的社会决定论”拥趸者的立场:第一,法律与社会之间有密切的联系;第二,法律分为“书本上的法律”和“行动中的法律”。前者指明研究法律不能孤立地看待文本,要将法律放到社会整体中去,评判它作为巩固社会工具的效用与价值;后者则指出,分析法学派所倡导的基于文本的法律研究固然有其价值,但是法律的适用问题方是法律生命所在,精准把握住了在具体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司法实践与立法文本不匹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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