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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仲裁的规则检视与司法支持

2021-11-28程进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效力规则

程进益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一、问题的提出

继2015年国务院批准印发的《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首次明确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上海自贸区,已有四家仲裁业务与华联系紧密的境外仲裁机构先后在上海设立代表处,①入驻上海并设立代表处的四家境外仲裁机构分别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和大韩商事仲裁院(KCAB)。根据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咨询、培训、研讨等与仲裁相关的非营利性活动。2019年8月6日,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上海方案》),其在“实施公平竞争的投资经营便利”项下明确,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经过登记及备案等行政程序后可在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这一规定直截了当地解决了上海临港新片区内境外仲裁机构对境内仲裁市场的准入问题,围绕多年的迷雾在临港新片区率先消散。紧接着,为具体落实中央文件中设定的开放改革任务并提供制度支撑,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司法局分别于2019年8月和10月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和《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海管理办法》)。②《机构管理办法》对“境外仲裁机构”作出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境外仲裁机构,是指在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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