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出庭意见采信规则研究的评述
2021-11-28陶逸君关颖雄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陶逸君,关颖雄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庄严地向世界宣告,“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1]新时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施行,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5月29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2]因此,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理论研究要自觉放在“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的大局中谋划。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条规定所确立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源自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61条,是新世纪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其体现了现代司法活动“借助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获取证据”的发展趋势。[3]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学者对于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取得了不少新的进展和成果。在上述研究成果中,除了集中对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专家辅助人资格以及专家辅助人出庭……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