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税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2021-11-28许雅贤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许雅贤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00)
2021年十四五规划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依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除了基于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对劳动所得征收所得税以外,基于其他多样化的分配方式,对财产性收益进行征税是大势所趋,房地产税的推广势在必行。
一、房地产税的改革背景
(一)房地产税制度的历史沿革
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非营利性住房实行免征政策。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第四项: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2011年中央政府决定在上海市和重庆市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改革试点,突破了对“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不予征税的原则,触及了个人住房保有阶段的税收禁区,拉开了房地产税改革工作的序幕。
总的来说,沪、渝两地的试点方案都有“窄税基、低税率”的特点,且都暂时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上海对存量房不征税,只对新购住房,即增量房,征收房产税,而且税率总体上比重庆更低。值得注意的是,上海按人均面积来计算免税面积,而重庆是以家庭为单位来计算免税面积,后者更容易诱发“假离婚”等问题,影响横向公平的实现。
(二)房地产税改革的重要意义
税收有三种职能:组织财政收入的财政职能、调节经济的经济职能和反映与监督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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