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争议中“利害关系”的认定——乔良诉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案评析
2021-11-28彭亦霖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彭亦霖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601)
行政诉讼有关原告资格认定中“利害关系”的判断在学界总是争论不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似乎仅有房屋所有权人为适格原告,房屋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具备原告资格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乔良案以及相类案例为基础,尝试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中“利害关系”的认定加以阐述。
一、基本案情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腰铺镇政府)于2012年通过土地置换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34.43亩作为安置用地。2012年6月22日,江西华景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景公司)和滁州航天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公司)与南谯区腰铺镇东陈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陈村委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东陈村委会将其安置房工程发包给华景公司、航天公司施工,由航天公司及陈军、金伟、乔良四方按照出资比例投资建设。
竣工后,东陈村委会将安置小区工程中的94套房屋的所有权作价为工程款移交予航天公司,并制作《房屋移交表》。此行为在2017年1月24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航天公司与华景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被法院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确认无效。后“华景公司”将前述94套房屋中的20套的所有权移交给航天公司,剩余74套房屋由东陈村安置小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陈军、乔良、金伟进行分配,乔良按出资比例分得房屋28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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