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定言命令公式的建构主义修正性阐释
2021-11-28唐思浩
萍乡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唐思浩
康德定言命令公式的建构主义修正性阐释
唐思浩
(西北师范大学 哲学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70)
罗尔斯基于社会正义理论对康德的定言命令诸公式作出了建构主义阐释,但这一阐释将面临与康德一样的诘难。近来,国内学者李科政从“严格的方法”“无知之幕的限定”两个方面修正了罗尔斯这一建构程序。但这些修正并不完全是一种康德式的,其中会产生诸多新的质疑。因此,文章提出了一种新的建构主义阐释,该阐释一方面主张普遍法则公式包含在自然法则公式和目的公式之中,它在建构程序中是用于保证符合法则的准则的道德价值;另一方面强调自律公式是作为自我立法的普遍法则公式,它限制了普遍法则公式道德价值的来源是其他任何形式的外在对象。
定言命令程序;道德法则;建构主义
罗尔斯(J. Rawls)“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的正义理论与康德的定言命令理论有着诸多的共同点,关于这一点,国内学者已经做过非常多的讨论,以至于本文在这方面的任何添砖加瓦都显得是陈词滥调。但罗尔斯为了构建自己的正义原则,而对康德的定言命令理论进行的建构主义阐释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论题。其中有很多的问题关系到对康德哲学主旨的理解,非常值得讨论。本文首先对罗尔斯建构程序的论证进行重构,并特别探讨该程序面临的可能的诘难;然后考察一种新的修正的视角,说明其并不完全是一种康德式的建构,其中会产生许多新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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