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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视角下的乡村空间博弈
——以浙江“村留地”流转为例

2021-11-28彭定萍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村委表象建构

丁 峰,彭定萍

(1.浙江农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1300;2.浙江农林大学 文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1300)

土地是经济活动展开的空间载体和关键要素[1]。农村土地集体流转后如何有效开发利用,是农村发展面临的新问题,也是土地资源有效配置的焦点,关乎农村社会如何有效治理。地处东部沿海的浙江省正经历农村传统经营方式向集体规模化经营方式的转变,集体置换后的土地成为流转各方争夺的稀缺资源,在流转及其后续治理中出现违章用地、租地不明、资金分配不公等现象,引发土地产权纠纷案件,使土地使用权之争演变为治理问题,反映了农村社区治理仍然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如何使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2](28),需要分析农村土地流转治理出现的空间冲突和土地之争的博弈过程,以此探究农村多维协同治理逻辑,寻求新时代农村土地空间治理的可行路径,重构农村空间治理秩序。

一、文献梳理及分析框架

土地流转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权益生成和空间关系生产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农业经济主体借助乡村传统社会尚未瓦解的内生秩序和权力关系体系与农民展开交往和互动,从而获取不同的关系资源[3]。土地流转后如何有效发展,政府权力、市场行为和农民意愿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动力、机制、权益和空间关系生成具有重要影响,与之相关的范式,如政府与社会关系层面的组织制度、市场与社会层面的契约关系,以及传统社会关系层面形成了非正式关系等提出了相应理论解释。

(一)文献回顾与评析

政府与社会关系层面的组织制度范式解释了,在农村改革过程中,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4],即政府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向市场主导的资源配置方式转变。政府的主导行为是以“分权让利”的形式逐渐放松对社会的控制,也逐渐让农民有了自由空间和自由流动资源,释放了被制度约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土地“三权分置”给予农民更多的经济自主裁决权,进一步激发了农民的主体性。通过组织制度的方式,保障尊重农民流转意愿的土地资源配置。

市场力量主导的资本逻辑分析范式强调,“土地租赁市场已经成为农地资源配置的最主要方式”[5]。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性质决定了土地不能自由买卖,土地流转采用土地租赁的方式以获得土地的承包权或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通过利用市场减少制度中的内生交易费用。由于参与流转的土地存在异质性特征,其交易过程仍然受农民主体影响,因而,土地所具有的“自专用性”“地理资产专用性”特征,因交易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全,使农户滋生对土地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而增加土地流转成本。

非正式关系范式强调社会网络关系的重要性[6],但是,由于不同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具有不同的文化、价值和社会特征,决定了农民个体的经济行为和决策行为的差异性,反映在土地流转中,就形成了由信任形成的农民人情关系和理性关系的复杂形态[7],使农户与村集体内部熟人之间很容易形成土地流转的“情感市场”,影响到因“要素市场”的形成而出现土地流转的“市场契约”与农民“身份契约”之间相混合的租赁关系,使土地流转的纠纷冲突由经济动因转变为受非正式关系影响的农民生活伦理的博弈。

以上范式揭示了组织制度范式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对乡村自治与社会管理有机结合对土地流转的资源关系平衡问题,同时,通过最优契约安排方式以降低交易费用,嵌入性分析农村社会人情关系影响,以提高土地流转中合作关系的稳定性。但是,由于经济人假设的交易活动,对以何种社会关系影响农户的选择,在经济行为的“嵌入性关系”及其权利要素博弈方面,资本范式有其局限性。而组织制度范式在关注“国家—社会”关系强弱的逻辑论证时,容易形成农村土地流转冲突、博弈的模式化解释。

由于土地变革的历史性、土地流转的空间性,使流转关系不能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建构,因此,对土地流转的空间冲突和博弈,以及如何有效协同治理的分析,还需要通过空间社会理论来进行探讨。

(二)农村多维协同治理分析框架

从空间视角研究社会生活及其关系,是理解不同社会承载不同社会意义的重要思路。在涂尔干看来,人们并不仅仅活动于一个作为物质环境的空间之中,对于人类社会而言,空间已经被注入了人类的集体情感[8],空间的社会差异性表明,不同的社会往往赋予空间以不同的意义。福柯和列斐伏尔的空间批判理论强调人存在的场所性和空间的都市化问题,前者将空间视为权力运作的场域和平台,后者提出“(社会)空间是(社会)产品”[9](26)的命题,认为“空间即是以往历史和自然的产品和作品,也是人类的社会实践、知识、概念的构造及其结果”[9](75)。

在列斐伏尔看来,空间不仅是一个物质空间,同时也是一种被感知的抽象空间,反映一定社会关系的表征方式,这些社会关系赋予空间形式、功能和社会意义。他通过“空间实践”“空间表象”“表征空间”等核心概念建构起了三元空间理论,用空间来解释社会和历史。首先,空间实践是社会空间的物质建构维度,担负着社会构成物的生产和再生产职能,并与社会空间形成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9](38),空间实践既生产社会空间,同时也以之为前提[10](75),只有充分理解社会空间,才能解释其空间实践。其次,空间表象用来指涉被构想的概念化空间,属于社会空间“被构想的维度”,反映了一定的空间秩序。“空间的表象与生产关系及其规定的‘秩序’紧密相关,从而与知识、符号、代码和‘前沿’关系相关。”[9](33)空间表象可以通过介入并改变空间构造的方式产生实践影响,但这个过程需要进行空间解码。最后,“表征的空间”是指生活的空间,是使用者和居住者的象征。“表征的空间体现了复杂的符号体系。这些体系与隐秘的社会生活相连,也与艺术相连,有时经过编码,有时没有。”[9](33)表征的空间是人们对日常生活的描绘中呈现的空间。

空间实践的矛盾和冲突折射出空间表象的冲突。在空间实践冲突中,可以通过合法性的话语符号系统沟通对方空间表象的方式进行解码。可见,在空间表象的解码中显示着化解空间实践冲突的内在途径,只不过列斐伏尔将它诉诸话语符号系统的沟通作用。在马克思看来,特定空间范围中的活动过程、活动对象和活动者所呈现的是一定的空间形式,“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11](499)。只有从感性的实践活动出发,才能有效地认识和把握社会空间现象或社会空间问题,进行有效的空间治理。

基于浙江省W 村土地流转情况和空间行动者的感性实践活动,结合列斐伏尔社会三元空间理论,抽象出“空间实践—实践博弈—社区治理”的分析框架,通过对农地流转过程及相关实践主体的博弈过程分析,提出政府主导的权力逻辑、市场主导的资本逻辑和村民主导的生活伦理逻辑对空间治理的影响。

(三)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本文使用的访谈资料来自2018年8月至今笔者对浙江省W 村土地流转中“村留地”使用情况的持续调查、整理所得。截至2018年,W 村有218户806人,下辖1个自然村和7个村民小组,面积0.63平方公里,当时村集体经济负债700多万元。文中“村留地”之争现象描述的是村民、村干部、开发商等不同主体围绕“村留地”流转及之后的开发和建设而引发的空间权益之争。研究采用深度访谈法,通过走访W村村民、村两委和开发商获得一手资料。

在研究过程中,从浙江省W 村“村留地”流转之后治理现象切入,将“村留地”引发的土地之争置于农村的社会结构和具体生活情境下,展现农村空间社会治理的实现过程及复杂逻辑,借以解释在同样的政策环境和空间背景下,W 村土地流转后的发展差异和制约W 村社区发展的生发机制问题,以探讨农村空间不同主体的冲突和博弈过程,剖析农村空间治理的行动逻辑。

二、“村留地”空间实践冲突与博弈

空间不仅是一个物质空间,同时也是一种被感知的抽象空间,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表征,这些社会关系被赋予空间形式、功能和社会意义。从社会空间理论来看,农村土地流转过程,是农村生产空间通过农村土地集体置换的方式对已有土地空间的重组和再造过程。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由企业开发商、村能人和村民等不同主体所建构和发展的空间关系及其秩序,以及与之对应的话语体系,显示了不同行动主体的空间博弈和行动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非公有制企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是巩固扩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的现实需要,是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南京市栖霞区着力加强党在非公经济领域的组织建设,推动全区民营经济发展与非公经济党建双促进、双提升,海陵药业正是其中典型代表。一直以来,位于南京的海陵药业扎扎实实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发展互融共进,成功跻身中国化学制药行业工业企业综合实力百强榜,打造了党建引领非公企业成长壮大的成功范例。

(一)“村留地”流转的历史演进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W 村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传统农村社会生产空间向工业化社会空间的转变过程。其中,土地经营模式经历了从“农用地”向“农用工”和“农用商”的转变,即农用地从承包经营到家庭作坊、从土地盘活整理集中规划利用到出租开发商,再到后来村集体土地规模化经营建设工业园区等发展演变阶段。

20 世纪90 年代初,W 村主要以耕地为生计,同时,农户利用自家住宅空间作为加工地,购买机器设备进行加工,以家庭小作坊经营模式从事副业,生产一些小零件,面向周边小商品市场销售。这种发展方式将人和土地捆绑在一起,制约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到90年代中期,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开始大量流出,而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无论是生产规模还是产品质量,都很难适应市场需求。由于缺乏农村工业化发展的良好环境,绝大多数家庭小作坊在还没有壮大之前就已经因为受到市场波动冲击,或因生产经营跟不上、管理不完善等原因纷纷倒闭。这些矛盾对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形成冲击,由于农村集体土地逐渐被征用开发,W 村将以前由农村分散经营的土地进行集体置换,再通过招商引资开发的方式,对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进行优化配置。

2013年前后,W 村的村干部积极响应政府土地流转政策的号召,将分散给个人经营的土地置换给集体,然后由集体统一规划、招商、引资,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在具体流转过程中,W 村将置换出的土地(村留地)通过“农用商”的方式招租。由于“农用地”向“农用商”变更,村集体需要向县国资委上缴比较高的手续费,等完成手续后才可能进行开发和招商引资。在此过程中,家具商综合体开发商J 公司为满足W 村的招租要求,在W 村村留地开发建设之前,开发商J 公司垫付了手续变更费。W 村村主任ZXY 说:“投资之后的3年中,由于J公司投资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出现了问题,J公司因资金不足,搁置了该地块的建设,W 村的投资几乎打水漂了。”这个项目出现问题后,W 村后续开发和招商引资成本比较高,一般开发商和商户很难拿下,村里也很难引进相应的企业,流转地开发的失败引起了村民的不满,通过给村集体施压的方式,村民要求收回出租的村留地,从而使土地之争矛盾突出。

(二)围绕村留地流转的实践冲突

在村留地租赁纠纷中,W 村空间实践的主导者是村两委及开发商,双方合作的实践诉求是农村空间农地(村留地)的商业化。由于在W 村村留地的权益归属上,不同实践主体的社会关系反映在空间实践上,在如何开发利用村留地空间实践主体方面存在不同的空间表象,从而引发农村社会空间利益之争,进而引起租赁纠纷案,并再生产原有的空间秩序。

1.村两委与开发商的经济纠纷。在W 村两委与开发商J 公司长达10 年的经济纠纷案中,开发商J 公司将W 村两委告上法庭。根据法院裁决书,一审认定,原告J 公司和被告W 村委下设的实业公司,已解除了土地租赁合同,W 村实业公司支付了J公司第一笔赔偿款,第二笔赔偿款在2016年3月18 日前还清。法院裁决将由W 村集体偿还开发商J 公司垫付的土地变更费等,W 村村留地流转非但没有获益,反而负债2 亿元。由于这块流转地的后续开发和招商引资成本增高,一般开发商和商户很难拿下,W 村也很难引进相应的企业开发。从纠纷案来看,村留地的租赁与村委、开发商交织在一起,围绕流转地在W 村社会空间中建构起了新的社会关系。当这种关系出现纠纷时,由租赁所形成的契约关系嵌入原有的农村经济社会结构中,J 公司以市场利益诉求所形成的空间表象,与W 村委作为契约方的利益诉求有叠加之处,但W 村委还存在有效行政和政策响应的考虑,不仅仅是单一的利益诉求。在这种建构的空间表象中,当新的空间秩序未能保障开发商、村委和村民的利益诉求时,空间表象对空间实践的主导和支配性影响到空间实践获得的客观诉求。

2.村民与村两委的实践冲突。当听说W 村委不但没有赚到钱,还负债2 亿元时,W 村村民和村干部之间的冲突便出现了。此时,原来由村民和村委关系主体与农村周围环境相互作用所生成的自留地物理空间,在流转地的租赁过程中发展成本文讨论的社会空间。此时的社会空间不仅是物质的和行为的,还是文化的和被建构的。第一,W 村委代表村民与开发商J 公司通过租赁合同建构起基于市场交易的契约关系;第二,开发商J 公司在村留地的社会空间中,作为契约合同的一方,建构起的是围绕市场利益的新型关系;第三,作为村留地的流转方,W 村村民不是单一的土地经营权拥有者,而是土地流转后的收益方。由于土地流转而形成的新的空间秩序,既有W 村委与J 公司因租赁产生的市场契约关系,也有W 村委与村民本身所具有的熟人关系。在整个土地流转过程中,W村委以权威的行政身份代表村民集体与J公司进行签约,形成了熟人关系的市场交易行为。在土地流转出现损失后,村民很难以机会主义的行为获利,其原因在于因租赁关系而形成的新的社会空间秩序中,因不同空间主体对权益理解及利益诉求不同,空间行动者就发展出了不同的空间表象。对于W 村村民而言,市场行为与政策响应固然影响村民对村留地流转的收益需求,但村民对土地本身的依赖和集体情感构成了其对土地流转失利后的情感诉求和利益诉求。

在整个村留地的置换和租赁过程中,社区村民是以个体化和原子化身份参与空间实践的。尽管村民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者,但他们却以被动参与者的身份进入农村空间实践活动。当社区村民的权益受损时,一方面,自然要求获得土地流转的收益权,当这种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时,便以空间实践行动来实现其诉求;另一方面,在土地流转后重建基于空间关系和秩序的空间表象方面,由于不同主体的行动逻辑不同,就潜在地埋下因村留地而出现的空间冲突因素。而村留地之争引发的纠纷和法院判决表明,土地流转导致社会空间更加复杂且出现困境。因此,只有空间生产中的行动者调整沟通策略,围绕村留地的再次流转努力达成统一的空间表象,才能通过空间实践实现空间的再生产。

三、农村多维协同治理的行动逻辑

“空间是一种秩序”[12](42),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这种关系内在地伴生着一种复杂、多元的空间关系和空间秩序的重构。在W 村土地流转中,围绕土地资源而展开的开发商(利益主体)的资本逻辑、村民(权益主体)的生活伦理逻辑和村委(权力主体)的权力逻辑等三者之间的博弈,以及建构的不同空间表象和形成的不同空间治理路径,既反映了农村治理现代化面临的新问题,也为农村多维协同治理行动提供了思路。

(一)村民的生活伦理对集体权力的矫正诉求

在W 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中,有没有实现带动村集体发家致富,当村民对村委长达10 年的期望不断落空时,从而抑制了如何积极应对搁置的村留地的合理开发、引资和建设,加之租给家具商J公司开发失败,最后法院裁决由村民集体向J 公司偿还手续费等,引起村民的不满。这种不满情绪传达了一种村民集体的信念,并通过表达这种抵触情绪建构起村民的空间表象,以获得围绕“村留地之争”的空间控制权和使用权,以及对村集体事务的发言权。W 村委是村民自治组织,为了和J公司签合同,出资组建了W 村实业公司。在法院一审之后,W 村实业公司反诉W 村委和J公司合伙隐瞒J公司应缴W 村委168万元的水电费用。法院二审认定,补偿款是J公司和W 村委、W 村实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法人是W 村实业公司,而不是W 村委,不支持J 公司要求W 村委连带赔偿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认定,隐瞒了J 公司应缴W 村委170 万元水电费用不成立,因为J 公司预先替W 村委垫付了应由其上缴的土地出让费,后来J 公司应该缴W 村委170 万元水电费,实际上只缴了100 万元,双方在签订解约合同时都没有提及,视为双方达成了谅解。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由W 村实业公司向J公司支付第二笔补偿款。

从上述资料可见,W 村集体与J 公司在围绕村留地的空间实践冲突中,空间表象的展开形式是依据法律法规通过法院判决形式进行沟通的,其中也体现了建构空间表象的话语体系所展开的沟通和说服,以此希望用各自的空间表象去同化对方的空间表象,进而影响空间实践冲突。但对村民来说,这种建构空间表象的话语体系,在其以原子化状态与村委组织之间因矛盾和冲突进行沟通时,是以集体伦理诉求的方式表达的。

可见,在空间表象的话语体系建构中,村民对土地和权力的认知是与空间实践联系在一起的,通过建构特定的空间表象,对村委的不信任在长期的积累中形成了特有的认知符号系统,当土地流转出现问题后,所建构的话语系统连带着对权力的不信任。

(二)村委的集体权力对话语建构的消解

在空间社会批判理论中,福柯认为权力通过空间形塑了个人的社会关系,而且这种力量正在不断向所有空间扩展和延伸[13](68~69)。尽管福柯对空间权力的批判视域指向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和统治,但所隐含的权力—知识关系体,对理解农村社会空间实践不同主体的空间表象建构提供了重要的维度。权力—知识的话语系统只有在某种创造的空间安排中才能发挥作用。这也表明空间的多维性既可以是实在的(空间实践),具有物质的维度,也可能是观念的(空间表象),具有构想的维度。W 村主要以王姓两大家族为主,他们是村里的居民主体,村委也是由这两大家族的代表轮流担任。村委每3年选举一次,普通村民将希望不断地寄托于村干部,期待他们能带动村民发家致富,但是村民的愿望迟迟没有实现。经过几年的内耗,W 村的集体经济一直没有发展起来,特别是土地集体转换的村留地出租给J公司开发倒闭之后,这块集体土地成了村里滋生矛盾的主要焦点。

这种经济纠纷的背后其实隐藏着W 村集体权力话语失序的现实诉求,“对于农民来说,土地里面不仅仅蕴藏着单纯的财富价值,而且还有某些别的东西。对他来说,土地是有益劳动的可能性,是一种利益的中心,是一种指明方向的生活内容,一旦农民不是占有土地,而仅仅是占有它的以货币形式折算的价值,他就失去了这种生活内容”[14](74)。

从W 村土地流转纠纷案来看,既有空间实践引发的空间表象观念不一致的冲突,也有空间表象观念不一致导致的空间实践的冲突,二者的辩证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形成了互构,这使得W 村村委在村留地流转前后的个体空间表象很容易发展成为村民的集体空间表象,进而改变W 村土地流转的空间实践;也使得W 村村民的集体空间表象发展成为W 村村委的个体空间表象,影响W 村土地流转的合理发展,成为权力—知识建构的消极产物。前者形成空间治理的可能集体力量,后者形成空间治理的可能路径。因此,在化解社会空间冲突的过程中,要重视社会空间的特性,通过多元主体实践和沟通协商解决村留地之争的冲突问题。

(三)开发商资本获利的契约诉求

W 村集体与开发商J 公司空间治理的展开形式,以理性的方式诉诸法律,通过建构空间表象的话语体系所展开的沟通、说服和同化对方的空间表象,影响着空间实践的方向。市场主体对农村土地资源的支配和使用,既存在对农村土地的空间生产(空间化),也存在获利的合理契约诉求。

J 公司认为,W 实业公司没有支付第二笔赔偿,就把W 实业公司和W 村委一并告上了法庭。后来,W实业公司没有偿还第二笔补偿款,并于2017年5月1日让J公司搬离,开始招租新公司。

从资料可见,J 公司为减少投资的经济损失,以司法诉讼的方式,追求相应的经济补偿,但事实上,在未获得W 实业公司偿还的情况下,被要求搬离流转地,流转合同契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这也表明,在治理过程中,一定要关切不同空间实践主体的利益,维护其合法权益,空间治理政策要重视治理情况的复杂性和治理过程的综合性,在治理实践中要关注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同时,要充分重视市场机制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农村空间再生产功能的发挥,保护土地合法权益;还要平衡和协调市场与社会力量的关系,使农村社会空间成为具有自治性的生活共同体,实现农村生活空间的良性生产。

可见,由于农村土地空间中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权益之争,围绕村留地租赁产生的权益之争,以及诉讼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博弈,一方面反映了主体经济利益的合理诉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在维护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不同主体社会关系在空间秩序的再生产行动逻辑,即通过调整不同空间利益实现对农村空间秩序的再生产。其中,村民的生活伦理对集体权力的矫正诉求,村委的集体权力对话语建构的消解,以及开发商资本获利的契约诉求并不是在单一维度上行动的,而是围绕流转地在农村社会空间的博弈,反映了不同主体的行动逻辑和群体观念,并因流转地所产生的纠纷直接导致了空间表象的观念冲突,这种空间冲突将导致因土地流转所形成的空间关系再生产中断。因此,在农村社会空间治理中,需要多维主体协同治理。

四、结 论

交易成本理论和社会关系网络理论为理解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相应的解释维度,但由于农村空间治理本身的复杂性,很难用某种单一的理论视角或治理方式获得预期的效果。尽管社会空间理论关注城市空间主体是如何在实践中实现表象空间的,但其空间生产中所形成的空间表象和空间博弈,可用来解释农村的空间实践。这也表明,在借鉴西方相关理论时,一定要从中国的具体实践中找出本土化的解释逻辑。

相对城市空间而言,农村土地既是物理、社会和意义不同的空间形态,也是农村生产空间的发展场所,体现了农村社会实质空间与观念空间的辩证关系。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这种关系内在地伴生着一种复杂、多元的空间关系,而地理学意义上的土地使用状况是在乡村社会空间中呈现的。作为一种市场化过程,乡村振兴中的土地流转激发了地理学土地空间生产关系的再造,在农村社会形成被市场化催生的空间问题,并由此引发围绕农村土地而展开的空间博弈和社会关系再生产过程。

在“空间实践—实践博弈—社区治理”的分析框架下,要认识到:第一,农村社区的土地流转空间实践要关注土地所有权归属带来的处置权及收益权的分化,尊重不同主体合法利益及其诉求,理顺农村社会的空间秩序;第二,空间表象意味着农村社区治理者或者行动者(表现为政府组织、村两委、新型经营主体、企业开发商、农村能人和村民等)所建构和发展的空间关系及其秩序,以及与之对应的各种知识及话语体系;第三,空间治理要重视空间实践与空间表象的矛盾,在治理过程中,农村社区的不同主体要调整其沟通策略,并努力达成统一的空间表象,这样才能通过影响空间实践实现空间的再生产。

因此,在处理农村社会空间治理问题上,要尊重农民发展意愿和经济利益诉求,理顺农民的社会生活伦理关系;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土地的生产功能;要以社区生活空间治理为切入点,在平衡和协调市场与社会力量的关系中,基层政府要使社区发展成为具有自治性质的生活共同体,实现社区生活空间的良性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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