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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新旧思想交融下的自由离婚

2021-11-28梁婉婷

时代人物 2021年32期
关键词:旧式新旧婚姻

梁婉婷

(广东培正学院 广东广州 510830)

民国初期,在西方自由离婚思想的影响下,社会涌起了一股自由离婚的讨论与实践。1922年《妇女杂志》发行离婚问题号,专门讨论离婚问题。通过征稿,来自各地的读者讨论离婚问题。这些稿件中,作者有男性,有女性;有支持离婚自由,有反对离婚自由的。正如编辑所说:“本号中的文字包括各种意见,我们不敢希望立即有解决的方法,不过想作为公平的讨论,使一般人注意罢了。”自由离婚成为了民国初期社会的一大热点。支持和反对自由离婚的交锋,实际上就是新旧思想的交锋。支持自由离婚的,支持新性道德,主张把离婚当作改造家庭、改造社会的武器,应该给予女性离婚权力。反对自由离婚的,支持传统贞操观,主张离婚不利于家庭、社会的发展。在这样新旧思想之下,自由离婚的实践“寸步难行”。离婚在民国初期,主要有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本文将探讨民国初期这两种自由离婚形式的具体实践,以期勾勒新旧思想交融下时人自由离婚的困境。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成为男女双方离婚的新方式。在《申报》的公共公廨讯案汇录栏目里,时有关于离婚诉讼的案件。诸如,“妇人陈秀英,延许理律师,诉其夫陈祥生虐待请求离婚案。结果着两造互商和解,倘和解不成立,再行续审”和“赵孝林与其妻赵岑玉珍互控离婚案,结果展期四礼拜再讯”等。观察这些离婚诉讼,多为女子因不堪虐待而提出。最后他们在法律的调和或判决之下,双方解除婚姻或继续维持。在法律的保护中,离婚不再是传统的单(男)方权利。但是在实际的诉讼中,却遭遇不少问题。不仅是因为法律条例的限制,还有对诉讼离婚的判决上也有相当的限制。在新旧思想交融中的社会,法律条例和诉讼判决中也体现着新旧思想的碰撞。

北京政府时期离婚法律条例及问题

民国的《民律草案》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于1926年完成最后的修订。但是对于离婚的案件,“法庭也就只好一面相度情势,采用那自由心证主义,一面引用那没有颁布的民律草案,来敷衍塞责;但求宣读了这本判词,就算他的义务尽了。”可见,在民国初期《民律法案》虽未完成修订,但其涉及离婚的法例仍一直为庭审所缓引。《民律草案》中涉及的离婚条例共有15条。此外,在实际的裁判中,大理院规定有以下的情况可裁判离婚:“夫殴妻至折伤以上者;夫妇一造经彼造常加虐待至不堪同居之程度者;妻为其夫祖父母父母所殴至折伤残废或成笃疾者;夫抑勒妻与人通奸或夫之尊亲属抑勒子孙之妻与人通奸本夫知情参与者;夫抑勒共妻价卖为娼纵图卖不成确有证据者;夫妇一造受他造重大侮辱者;夫诬告其妻犯奸者;用财买休卖和娶人妻者;妻背夫逃亡与一去不返之意思者;夫对妻之父母虐待或加以重大侮辱者;翁强奸子妇者。”还规定以下情况不可裁判离婚:“尊亲属冲突非离婚原因;因贫不给衣食非离婚原因;先期强娶非离婚原因;吸烟赌博非离婚原因;擅卖妻之妆奁非离婚原因。”

纵观《民律草案》和大理院有关离婚条例,部分条文的确是有可取之处:保障了女性拥有提请离婚之权;确保了其中一方离婚后若是因离婚而陷于困苦境地时能获取抚养费(《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只要两者同意,双方可以达成离婚协议(《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在判决中,不同意随意离婚的行为,而且重视女方的问题。对于男性而言,这些条文,限制了从前可以随意离婚的行为。而且丈夫或者其家人对其妻子有虐待或者重大侮辱的行为都可以成为离婚的条件。若是丈夫诬告妻子犯奸或卖妻为娼都可以被判决离婚。这类的条款体现出对男性行为的抑制和对女性的保护。

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在这些法律条文对女子离婚权的抑制。女子如果是被强娶而与其夫结婚,强娶不能成为离婚原因。只有男子强娶了别人的妻子时,这才可以离婚。那么,之前被强娶的女子就难以实现离婚。在《民律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提起离婚之诉”规定,妻子和人通奸,丈夫便可以提起诉讼;而丈夫因奸非罪被判处刑,妻子才可以提起诉讼。对此,夏梅女士怒道:“中国男女间处处存着一种片面的不平等的观念,就离婚问题而论,什么道德、法律,也都是片面的,以男子为中心的……请看那第二项妻与人通奸者和第三项夫因奸非罪被处刑者比较一下,便已不平等极了!和那刑律里,男子和奸处女或寡妇是不为罪的,不是荒谬之极么?”徐思达也认为这是不可的,“我国离婚法,向认妻与人通奸者,夫可提起离婚之诉,而夫与人通奸,则非因奸非罪被处刑者,不能成为离婚原因,男女之间,殊欠平允。”再有,法律忽视了蓄妾的问题。法例中只是规定重婚者才可以提起诉讼,蓄妾不能成为离婚原因。按照法例规定,“婚姻须呈报于户籍吏登记后,发生效力”。婚姻既然要经过登记后才被承认,那么不登记不就是默认两人在法律上是不构成婚姻的。这不就是允许男子纳妾?此外,在监护权问题上,男女双方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草案规定,孩子的监护权在夫手上,除非是已经有契约规定。

以上种种法例,虽有进步之处,但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虽然没有绝对的禁止离婚,但是却又有严格的限制。在判决离婚时,也有相当的规定。实际上,对女性的抑制远大于对男性的抑制。瑟庐评价道,“虽然关于离婚的条文,还有很多可议的地方……这确不能不算是妇女地位上进的表象。然而这并不是编订民律的先生们,有意打破那家族制度,援助许多被压在十八层地狱的妇女,实在因为和文明各国的法律比较起来,似乎相差太远的缘故。”

离婚诉讼在现实中困境

实际上,离婚诉讼中也面临着种种问题。首先,司法部限制离婚,说“离婚一事,苟有具备一定条件者,固为法律所不禁。惟是若不稍寓限制,则与风俗前途,大有影响。此后各法院对于受理请求离婚之件,务须严加取缔,而对于双方手续非十分完备者,尤不宜照准离异。”可见,司法部是严格地对待离婚案件,认为若是离婚增多必定会使社会风化败坏。其次,女子提起诉讼后,遭遇多方阻难。如,凤子,浙江仙居县人。因不满意现行的婚姻,提起离婚的诉讼。但是在1919年10月,仙居县堂以不合离婚条件判决两人不得离婚。凤子又重新提起诉讼,请仙居县转送到浙江高审厅进行诉讼。后来,在再审时直接被强制执行原判。经过张任天先生(仙居县望族,也是当地知名的教育家)和当地一些教育界名士的相助下,知事终于判离。这些教育界名士,或出资,或力说离婚的合理性。对于凤子的离婚案件,他们的努力是不可忽视。对此,凤子得出几个结论:“一、女子无代议士,我们女子想从法律里面,找寻我们的人格人权,是没有用的。二、女子无司法官,我们女子想用起诉抗告等手续,求救于司法机关,是没有用的。”从凤子一案中,可以知道当时的离婚诉讼中,女子提出诉讼之后,面对着很多问题:在法庭上,知事甚至会不严格执行法律应有之程序判决案件;女子缺少话语权,男子的声音在实际上更为重要(凤子因为得到教育界先生的帮助,最后才被判离)。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离婚的另外一种方式。在1921年,在对山西离婚主动者调查显示,在协议离婚中,男子主动提出远多于女子,但是双方一起提出的数量所占比例更大。全年共有2129件离婚,协议离婚是占有一半以上。协议离婚成为社会离婚的主要手段。甚至还会有新青年把离婚刊登在报纸上,以告知亲朋好友。荆生便戏称,这是一角钱的离婚,“这离婚广告……是登在分类广告栏里的,每日大洋一毛,一总登了一天,所以广告费是总共一角钱。像离婚这样重大(虽很平常)的事件,要使亲友周知,却只花一角钱,登一天分类广告就了事……”在民国时期的协议离婚并不少见,如陆小曼和王赓,杨之华和沈剑龙,蒋梦麟和孙玉书等,这些协议离婚在报纸常可以找到线索。

1923年《妇女杂志》第2期刊载了东南大学教授郑振壎《我的婚姻史》一文,署名旷夫。文中记载了郑振壎和他旧式妻子的婚姻史,他们两个是旧式婚制的结合。结婚之前,郑振壎要求女方要放足,要读书。但是实际上,女方并没有做到这些要求,而且父母也不同意。这使郑振壎不满意,但是也没有提出不结婚的要求。在结婚后,郑振壎感受很痛苦,婚姻的生活并不快乐。因为两个人在家没有共同的话题,也不知该讨论什么。几年的婚姻生活并不如意,后来因郑振壎事业关系,全家去了北平生活。在北平的日子,郑夫人想要学习,但是郑振壎故意为难她,最后不得学习。长期的婚姻不美满,最后因孩子的早夭,郑振壎提出了离婚。这个协议离婚,是一个新知识男性与一个旧式女子的离婚。在未结婚之前,受到新式教育的郑振壎,并没有反抗旧式婚姻,而是选择有条件的接受。在事实上,新旧思想交融下的婚姻,并不能马上就摆脱旧式的婚姻。在后续的婚姻生活,郑夫人想要学习,却被丈夫故意为难而不得学。郑振壎反而认为这是郑夫人并没有强烈学习之心。旧式女子主动提出学习已不是易事,反而遭受到丈夫的阻拦。

无论是怎样协议离婚,总是带有一些旧式思想的影子。他们的离婚都是因为对旧式婚姻不满。从郑振壎先生的婚姻中,可以窥探出此时的新青年还没有巨大的勇气反抗旧式婚姻。他们的言论和行为往往不相符。因为在实际的生活中,需要考量的东西太多了,家庭问题、父母观念都是不易撼动的因素。说要提倡妇女解放,但是最后男子反而成为拦路虎。女子在婚姻中的弱势地位并没有改变。郑家的婚姻纠葛是当时旧式女子和新式男子离婚这一社会上热点问题的一个缩影。

受到新旧思想的影响,在离婚的实践里带有半新半旧的成分。因此,法律的文件和诉讼的判决都带有一定的限制性,往往是向旧思想靠拢的。受到新式教育的青年往往更易于提出协议离婚,他们在自由离婚思想下,对传统包办婚姻做出反抗。然而需要警惕的是,旧式女子和新式男子在自由离婚自由下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有的新青年盲目跟随自由离婚的潮流,抛弃妻子,只因妻子是旧式女子。而部分新青年,在处理自身婚姻问题时也反映了新旧思想的矛盾。他们虽然口喊着自由婚姻,但是却没有巨大勇气反抗传统婚姻,从而导致后续的悲剧。新青年的离婚,成为社会上一大备受关注问题。新旧之争,是民国初期社会的热点。在自由离婚上,无论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也反映了社会中新旧思想的交融。在这股自由离婚的“热潮”下,我们看到自由离婚难度之大,女子也往往也处于弱势一方。传统思想的不易撼动,新式思想还有待广泛接受,自由离婚亦成为了新旧之争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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