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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财产的权属
——以法律的确定性为视角

2021-11-27孟珍

魅力中国 2021年46期
关键词:受益人

孟珍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4)

一、问题的提出

信托财产作为信托的核心,其权属问题一直是大陆法系学者关注的焦点并力图加以解决的关键问题。信托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受“双重财产权说”的影响,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被称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被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大陆法国家移植信托制度后,由于其并无“双重所有权”制度,这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的所有权概念以及物权法定原则带来较大冲击。[1]因此,如何对信托财产权制度加以改造、衔接,又不从根本上动摇和危及现有的民法体系和框架,一直为世界各地的大陆法系学者所关注。中国《信托法》回避了这一问题,信托财产的权属问题一直悬而未决。本文以法律的确定性为视角来探讨新形势下我国《信托法》应在信托财产的权属问题上所做出的制度回应。

二、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与大陆法系所有权制度的冲突

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主要源于英美法上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和大陆法系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传统民法的所有权权能理论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列举的方法界定所有权概念,而英美信托法上的“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和“衡平法上的所有权”都无法被称为此种意义上的所有权。同时,信托受益权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但信托受益权并不是大陆法系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这与传统民法的物权法定原则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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