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信托财产的权属
——以法律的确定性为视角

2021-11-27孟珍

魅力中国 2021年46期
关键词:信托法大陆法系信托业

孟珍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4)

一、问题的提出

信托财产作为信托的核心,其权属问题一直是大陆法系学者关注的焦点并力图加以解决的关键问题。信托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受“双重财产权说”的影响,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被称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被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大陆法国家移植信托制度后,由于其并无“双重所有权”制度,这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的所有权概念以及物权法定原则带来较大冲击。[1]因此,如何对信托财产权制度加以改造、衔接,又不从根本上动摇和危及现有的民法体系和框架,一直为世界各地的大陆法系学者所关注。中国《信托法》回避了这一问题,信托财产的权属问题一直悬而未决。本文以法律的确定性为视角来探讨新形势下我国《信托法》应在信托财产的权属问题上所做出的制度回应。

二、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与大陆法系所有权制度的冲突

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主要源于英美法上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和大陆法系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传统民法的所有权权能理论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列举的方法界定所有权概念,而英美信托法上的“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和“衡平法上的所有权”都无法被称为此种意义上的所有权。同时,信托受益权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但信托受益权并不是大陆法系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这与传统民法的物权法定原则相背离。因此,如何在大陆法系民法的固有制度中重构信托财产权利,成为各国比较法学者重点讨论的问题。

在移植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混合法系国家中,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解决途径大致分为以下几类:(1)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但是受托人的该所有权受到信托法以及信托合同的制约;(2)信托财产由受益人所有,但是该所有权受制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权;(3)信托财产不归属于信托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而是由一个独立的总体财产(patrimony)所有,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管理权,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收益权。由此可见,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本国的现实,能够利用固有的法律制度对信托财产权进行重构,而不必囿于英美法系信托法中“双重所有权”概念。这一理念的合理性也被英美信托法学者的研究所佐证。有学者提出“双重所有权”并不是英美法信托的核心内容,“双重所有权”概念有其独特的发展背景,“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受益人的一种救济方式,而非信托法的应有之义。因此,对于继受信托制度的国家来说,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是一个立法选择问题。

三、信托财产权属在我国法上的不确定性

众所周知,法律的确定性是最基本的法律价值之一。在大陆法系国家,“确定性”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由于有着悠久的制定法传统,人们往往是在立法的意义上来强调法律的确定性的,即认为法律本身应当具备统一、完整、清晰、稳定等要求,以便能够为司法者和一般公民提供一个全面和易于把握的行动指南。[2]我国于2001 年制定了《信托法》,该法第2 条在规定信托的含义时,既没有采用英美法系的双重所有权概念,也没有遵循大陆法系的要求,而是将“所有权”称为财产权,而对所有权的“转移”二字予以回避,改称为“委托给”。同时,我国信托法也未明确信托受益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还是债权。我国关于信托财产权属这一根本性问题采取了模糊化的立法方式,造成了信托财产权属的不确定,学术界对此众说纷纭,司法审判实践中亦出现莫衷一是的现象。

我国的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解释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归纳起来大概有6种代表性学理解释:(1)信托财产归委托人所有。(2)信托财产归受托人所有。这种观点主张,在信托财产的外部关系上,在确定信托财产上的对外的某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时,需要通过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人而确定,我国法律应明确信托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3](3)信托财产归受益人所有。(4)信托财产归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所有。持该观点的学者指出,实践中只要能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当事人可以根据信托的目的及信托财产的性质,选择转移或者不转移信托财产的归属。[4](5)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中分配。该观点认为,我国《信托法》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是信托财产所有权权能的分割。(6)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财产权人,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剩余索取权人。该观点认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这一表述并不恰当,主张采用“信托财产权的归属”进行表述,主张引入“双财团理论”,将信托财产视为受托人名下的一种特别财团,该特殊财团受信托目的之限制,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财产权人。该观点同时认为传统的物权债权二元划分的模式在分析信托财产权利方面的解释力在下降,主张引入经济学中的“剩余索取权理论”,将信托受益人视为信托财产的剩余索取权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全部债权性质的请求权都被满足之后所剩余之价值的请求权。[5]

四、我国信托实践的现状

我国现代信托业发源于改革开放初期,经历过数次全国性清理整顿,到2002 年底,整个信托业管理的信托资产仅710 亿元。到2006 年底,全行业信托资产为3606 亿元。2007 年“新两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后,信托业经历了高速发展的阶段。到2012 年底,全行业信托资产达到7.47 万亿元,信托业已超越保险业成为中国金融业的第二大支柱,仅次于银行业。我国信托业主要以商事信托为主,信托业务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私募投行业务,即撮合有融资需求的较高风险企业客户,和有投资需求的高净值个人客户(个人可投资资产在100 万美金或600 万人民币以上)和机构投资者。(2)通道业务,即利用信托牌照,帮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投向某些受限制的资产类别。

然而,2014 年以来,在我国经济下行和资产管理市场竞争加剧的双重挑战下,信托业结束了自2007 年以来的高速增长,信托资产增速放缓,信托产品频频爆出信托兑付危机。信托增速趋缓的根本原因是支撑过去快速发展的主流业务模式,即发挥私募投行业务功能的融资信托业务模式基础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信托业迫切需要加快转型创新。

信托业的转型发展要经过三个阶段,即财产保值阶段、财富增值阶段、财富传承阶段。后两个阶段是私人财富管理业务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也是最能体现信托本质的业务。目前我国信托业还处于第一阶段,就业务模式而言,我国信托业的转型方向有下述方面:(1)以专业投资能力为基础的股权直投业务;(2)以资产整合和配置能力为基础的资产管理业务;(3)以财富管理能力和制度安排为基础的家族财富信托业务。

另外,知识产权信托也是潜在的发展方向,它将知识产权与信托制度相结合,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委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进行管理或处分,以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信托业务。知识产权信托通过股权、债权、证券化等模式将知识产权在创造和利用阶段转化为融资工具,并可以发挥信托隔离及管理优势进行流程管理,利用服务信托、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模式进行权益管理、维护、分配传承等。例如,在科研院所,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信托将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纳入信托计划,由信托计划明确收益权的分配比例,从而解决科研人员知识产权转化的动力和解决产权使用不清晰的后果。

五、对我国信托财产权属确定性的思考与展望

当回望2001 年我国信托立法过程时,我们会发现立法者在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上竭力去寻找一条解决途径。据《信托法》起草小组负责人江平教授介绍,我国信托法与世界各国不一样的是既没有明确规定财产的所有权或者财产权属于受托人,而只规定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的权利交给了受托人,《信托法》的这一个特征告诉我们必须要同时兼顾两方面的利益:一是受托人对于财产应该享有的完全分配的权利;另外一方面又要考虑到受益人对于这部分信托财产的本身所获得的利益的保障。也有专家持同样的观点,认为由于在我国民法中所有权是不可分的,将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很可能对受益人的权利保护产生很大的风险。委托人将会不愿意把所有权也即把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交给陌生的受托人。因此,由于我国缺少信托观念的传统,“委托给”比“转移”更适合我国固有的法律概念和表达习惯。还有专家补充认为,信托法直接规定了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避免回答信托财产的权属这一问题。在信托法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将根据信托法的具体条文来解决,而非考虑谁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

虽然转移财产所有权这一要求的缺失会产生与信托制度不一致的问题,但是如果立法坚持要求委托人转移信托财产给受托人,则可能会有损于建立信托制度的目的。在信托立法时,很少人知晓信托这一概念,信托公司也没有建立良好的口碑,事实上那时的信托公司很少从事真正的信托业务,而是逾越信托业务范围,利用信托牌照的优势为特定的机构去融资,这导致了全国范围内的5 次清理整顿。因此,立法者更倾向于回避这一问题,也即将这一问题留给市场的发展去解决。因此,我国信托法将信托财产所有权置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明智的。随着实践的发展,信托机构会通过成功交易的不断积累而提高委托人对信托机构的信任。到那时,法律的确定性会更易于被接受。增加制度信任的途径之一是增加法律的确定性。在我国信托业转型过程中,法律对信托财产权属的确定可以降低潜在委托人的顾虑。在我国信托业转型发展的新背景下,我国信托法应当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以继续促进信托行业的持续发展。

猜你喜欢

信托法大陆法系信托业
中国信托业2016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发布
信托业立法问题研究与浅析
资产管理行业的信托法供给
国内外非盈利组织理事会理事管理制度的差异探究
关于《信托法》及民事信托的问题研究
由预审法官到侦查法官的角色变迁
信托业协会:应逐步解除刚兑魔咒
商事代理概念重构:法经济分析的视角
关注我国信托金融
论表决权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