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2021-11-27姜绮彤
魅力中国 2021年21期
姜绮彤
(北京工业大学,北京 100124)
信用证支付是国际货物贸易中所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支付方式。通过复杂精巧的制度设计和银行的中介与担保作用,这一支付方式将买卖双方的风险降低到了最低限度,并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了独立性、严格一致等特有原则。这些原则“使银行避免卷入买卖合同当事人的纠纷之中,并且仅在受益人提示的单据严格相符时才承担付款责任”。[footnoteRef:0]然而若受益人(卖方)对开证申请人(买方)进行了实质性欺诈却又向开证行提供了表面相符的单据,且开证行依据信用证独立性和严格一致原则进行审单并向其付款,那么开证申请人的利益将遭受严重侵害,而银行对此则可援引上述两原则而主张免责。显然,这样的制度安排对开证申请人是不公平的,而且不利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健康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平衡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纷纷确立了一个新的原则,以使银行可以对买卖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和积极干预,这就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概念及产生
信用证欺诈例外(Fraud Exception)是指,即使受益人交付的单据表边上与信用证相符,一旦银行或者开证申请人具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受益人在交易中欺诈或者提供了伪造的单据,银行有权不对欺诈性单据付款;开证申请人有权请求法院颁发禁止令或采取其他措施禁止银行对受益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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