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与刑法的关系梳理及其症结应对措施研究
2021-11-27方池
魅力中国 2021年38期
方池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 澳门 999078)
前言
有研究表明,最迟在原始社会晚期,古代社会已经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权力分化现象。作为原始社会权力的所有者与权力的行使者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分离,进而使权力监督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时至今日,监察仍然是一国惩治腐败、维护政治生态环境风清气朗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随着宪法修正案将我国国家机构由原来的“一府两院”调整为“一府一委两院”,紧接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出台,正是实现我国监察全覆盖的意义所在。
一、监察法与刑法的内在关系梳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监察委员会不是行政执法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1由此可见,《监察法》是代表我国行使“监管权”的法律准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1997 年正式生效后,至今我国已对其进行了十一次修正。目前关于《监察法》法律位阶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基本法律位阶”说,认为《监察法》与《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2二是“低于基本法律位阶”说,主张《监察法》是《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其位阶低于《刑事诉讼法》。3 第一种观点是目前主流学术观点,笔者对此表示赞同。两法之间没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也不是“新法优于旧法”的简单法律位阶,两部法律均系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没有孰优孰劣之分,只是在出现法律冲突,选择适用法律时应当以《刑法》为基础的前提下,适用《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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