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问题以及应对策略
2021-11-27关永红
中国科技纵横 2021年14期
关永红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东菏泽 274000)
1.事业单位招投标工作中的监督管理问题
早在2000年我国就已经实施了招投标法,以法律对招投标行为进行规范,更好地维护了市场秩序。招投标作为商品交易的重要方式,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产物之一,我国招投标行为大多为物资设备的采购和工程发包,利用招投标制度能够在最少的投入下获得更高质量的物资。同时借助招投标制度也能够建立起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且通过招投标制度能够极大的防止物资采购中遇到的各种腐败行为,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招投标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有效开展。具体来说,事业单位中招投标监督管理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1 投标单位行为的不规范
(1)投标单位之间可能通过相互串通,并且利用抄袭获得技术标的雷同,并且事先约定好抬高或者压低商务报价,通过这样的方式获得较高的技术分和商务分,这种不规范的行为进一步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滋生了一系列不合法的行为。(2)招投标过程中不走合法程序。投标单位在招投标工作中为了获得中标资格可能会利用贿赂或回扣的方式与招标单位进行沟通,打通招标单位、招标专家和业主单位中间的各个环节,导致招投标工作成为形式化存在,通过私下运作提前确定了中标单位[1]。(3)通过陪标的方式获得回扣和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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