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监管模式: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研究
2021-11-27谢海洋
食品安全导刊 2021年26期
谢海洋,陈 羚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江苏南京 210000)
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与食品生产者及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会对国家安全与社会力量产生比较深远的影响。部分专家学者在研究中指出,政府的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力量。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整个社会将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中[1-4]。基于此,需要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对社会监管模式进行进一步完善。
1 社会契约理论发展
传统的社会契约模式构建了国家和社会的二元结构。而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体制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传统的二元结构变得愈发复杂。具体来说,在社会变迁和发展的大背景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原有的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元素逐渐失去了应有的作用[5]。因此,动态的社会契约理论应运而生,动态的社会契约理论最显著的特点是将传统的二元社会(政府、社会)转变为三元结构(政府、社会、个人)。在这一社会结构框架下,相关各方的关系变得更加稳定,因而能够保证社会契约的履行,进而保证社会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中国食品社会监管模式变迁
2.1 政府主导型监督
在针对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管的过程中,最传统的监管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开展监管工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该模式主导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在这一监管模式框架下,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者,运用自身的公权力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并从立法、司法、法律监督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针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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