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环评审批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21-11-27张春燕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1年17期
张春燕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江苏 南通 226400)
引言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我国行政审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政策改革的不断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不仅有助于提高市场评价标准,增强投资方的吸引力,还加强了环境保护,逐步实现可持续发展[1]。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地方人民生活、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如何做好基层的环评审批工作,把好环评审批关,如何让项目更快、更好地落地开花,是环评审批的重中之重。
1 基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特点
基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特点主要有四点:
1.1 法律强制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是法律强制执行,这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根本特征。凡是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管理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批通过之后方可开工建设。如果私自开工建设,出现未批先建等行为,建设单位则必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2 政府主导审批
基层的政府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中处于主导地位,是政策的主要先行者,只有不断树立主导地位,发挥政府公信力,做到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工作相结合,才能够针对具体项目做出合理的审查,政府在这个过程中一直享有最终审批权。
1.3 审查专业性强
基层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审查工作涉及大量专业性强的技术指标和勘测工作,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审批,并且在审批的过程中,也会用到多种审查方法,这些都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性,审批人员的素质与审批结果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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