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2021-11-27黄晓旭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1年17期
关键词:设置
黄晓旭
(厦门蓝海绿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 厦门 3610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三次修订)和近年来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中均明确要求需规范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入海排污口须依法依规开展备案制度。然而,当前法律法规仅提出入海排污口进行备案管理的要求,没有发布明确、细致的操作标准,也未制定指导性的技术文件,使得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本文对入海排污口设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思考对策。
1 入海排污口设置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第十三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4.1.5条,在GB3097中一类海域,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采用暗沟或者管道方式排放的,出水管口位置应当在低潮线以下。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尽量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污水离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社区所在的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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