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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不孝行为及地方官员的应对
——以真德秀为中心

2021-11-27马晓燕

平顶山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马晓燕

(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两宋时期,土地制度的变迁、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家庭形态等因素的变化,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造成较大的冲击,引发了不孝行为的蔓延。现实社会中的不孝行为,不仅使祖父母、父母的晚年生活陷入困境,而且不利于家庭伦理秩序的维系,同时也危及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因此,地方官员尤其是理学官员对家庭养老中所存在的不孝行为极其重视,积极、主动地予以应对。有关地方政府对不孝行为的应对,以往的研究多关注地方官员对不孝案件的惩处方式(1)相关成果主要有谢元鲁、王定璋:《中国古代敬老养老风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178页;马晓燕:《试论宋代对不孝行为的惩处》,见《中州学刊》,2014年第10期,第126—131页。,尚未见论述地方政府对未进入司法实践的不孝行为的应对措施。地方官员在政治实践中,对于不孝行为,除诉诸法律手段外,还惯于使用劝谕、奖励等方式。本文拟以朱熹再传弟子真德秀为例,探讨地方官员应对家庭养老中不孝行为的具体方式,分析思想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宋代家庭养老中的不孝行为

宋代处于中古社会的转折时期,弃养、侮辱、控告、虐待甚至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2)按照礼法规定,别籍异财与供养有阙同属不孝行为。宋代以降,政府虽然命令禁止子女在父母在世时别籍异财,但由于私有观念的普及和役制的改革,许多家庭在父母生时就已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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