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2021-11-27陈泉位湖南师范大学
品牌研究 2021年12期
文/陈泉位(湖南师范大学)
2018年银、保监会合并,“一行三会”正式调整为“一委一行两会”,我国新金融监管框架正逐步形成。但是因为我国多年处于分业经营状态,各类金融问题层出不穷,金融消费者界定不明、立法不统一、金融监管不到位和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仍然存在。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有序的经济运行机制值得深思。
一、金融消费者基本问题概述
(一)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概念
法律主体概念界定问题是法律制度产生和重构的起点。关于金融消费者的界定法律暂未有明确定义,很多学者有着不同的声音,主要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分歧意见,一是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二是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关系。只有区分它们之间的关系,才能进一步精准定义金融消费者。
1.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的关系
2013年修改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没有直接点明消费者的定义,但作为统筹保护消费者权益领域的法律,根据其第二条之规定,可见消费指的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对比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特征,笔者总结二者关系有如下三点:
第一,二者有共通之处。《消法》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都是为了让弱势的消费者免受经营者因实力、信息等差距所带来的侵害。
第二,消费者仅是金融消费者的一般范畴,前者包含后者,属于包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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