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具身·治理:新时代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研究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
2021-11-27陈瑞祥汪全莉
山东档案 2021年6期
文·陈瑞祥 汪全莉
档案工作是我国文化宣介工作的重要构筑机体,寄寓着积极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文化强国远景目标实现的深厚内涵。然而,档案专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的现实状况[1],制约了档案工作的高质量发展空间。档案专业人员是承袭好、组织好、维护好社会记忆的生力军,因而理应将科学合理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视为新时代档案工作保泰持盈的关键议题。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标志着在我国执行二十余年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下文简称“《暂行规定》”)落下帷幕,为我国档案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供了坚实而又有力的法理支撑,为我国档案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义务接受与权利享有筑建起安稳坚牢的法制屏障,但关于《规定》的梳理解读研究仍是少数。因此,有必要明晰其规制性条例,进一步强化增强档案专业人员能力禀赋的认知,锤炼起档案专业人员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相契合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
一、全面:档案专业人员胜任能力的高质量发展
《规定》第三条指出要致力于培养“有理想信念、有职业操守、有创新意识、有专业能力”的“四有”档案专业人员,为新时代档案专业人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档案需要提出了全面化的胜任能力高质量发展要素。
(一)有坚不可摧的政治站位
档案工作是社会意识形态的移植场域,时刻彰显着“为了谁管理档案”的深厚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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