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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介入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优势与不足

2021-11-27李文艺

山西青年 2021年1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罪犯矫正

李文艺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0)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活动,是将罪犯放在社区内,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与理念,整合社会资源对罪犯进行改造,使其能顺利地进入社会。[1]女性罪犯在社区矫正中属于少数群体,再加上女性又是社会上的困难群体,所以女性社区矫正对象是社会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人群。

一、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困境

(一)心理压力无法得到释放

心理问题是社会工作者在提供服务时需要重点关注的,也是社区矫正对象行为异常的主要原因之一。罪犯在服刑期间会承受较大的心理压力,情绪起伏比较大,从社会性别的角度来看,相对于男性来说,女性对于情绪更加敏感,更容易产生波动。从生理上来说,女性由于其生理特征,在生理期与更年期更容易出现心理敏感脆弱的情况。[2]一方面,女性犯罪后,由于其强烈的道德观念,使她对家庭与社会产生强烈的羞耻感与内疚,自卑感比较强,难以面对自己的家庭、子女与父母。另一方面,她们作为被法律惩罚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也会受到社会的排斥,在心理上产生无力感。因此,社工需要在心理方面满足女性罪犯的需求,提高其社会接纳程度,创造有利的环境,防止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因心理问题而再次犯罪。

(二)经济情况糟糕

女性罪犯犯罪的原因有很多,糟糕的财务状况是导致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3]一部分女性罪犯由于其物质贫困导致她们的生活需求无法被满足,同时她们的受教育程度低,工作技能不足,使她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女性一旦陷入犯罪的境地,就会陷入性别与身份的双重弱势地位。[4]在身份上被打上“罪犯”的标签,在未来的择业、升学、婚姻等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对于年龄偏大、专业技能不足的女性罪犯,所面临的形势就更加严峻,市场竞争力不足,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使很多女性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家人的经济支持。因此,社工可以通过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链接社会资源,提高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物质收入。当女性社区矫正对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时,能有效地减少其再犯罪的概率。

(三)家庭关怀不足

与男性相比,社区矫正中的女性比男性更依赖家庭,特别是已婚妇女。从个人来讲,一方面,她们因犯罪而产生自卑感,害怕回归家庭,担心自身的行为会给孩子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她们又迫切地希望得到丈夫,孩子和父母的支持。[4]从社会的角度来讲,罪犯属于社会的困难群体,在社区中很容易受到排斥。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矫正的重点会放在教育和监管上,忽视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需求。社会工作者需要根据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特征,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其现实需求,帮助重建信心,获得家庭地位,促进社区融入。

二、社会工作介入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优势

(一)提升社区矫正的效果

社会工作具有其内在优势,在专业价值观上社会工作者拥有着以助人自助为核心的利他主义精神,与司法行政机关所主导的社区矫正存在明显的不同。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社区矫正主要集中在教育与管理,教育的主要包括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没有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其他需求。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关系区别于司法行政机关主导下的关系不同,前者是平等的服务关系,后者存在管理关系。[5]前者更有利于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困境与需求,在社会工作者持有尊重、平等的专业价值观前提下提供服务,能更有效地促进服务对象的改变,达到社区矫正的目标。在社会工作的理论与专业技术方面,社会工作有许多专业的理论与方法,社会工作提供的服务是一揽子服务,不仅仅是针对服务对象个人,对于女性社区矫正对象来说,社会工作者可能更倾向于通过服务对象的其他系统来影响服务对象,丰富了社区矫正的工作方法。

(二)丰富社区矫正的管理制度

将社会工作纳入社会矫正工作之后,社区矫正变得更加人性化,并且开展的各项活动更接近于每个女性矫正对象的现实需求,能够丰富社区矫正的管理制度,创新社会治理的方式,有利于实现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目前,不管是在司法层面还是管理层面,社区矫正正在发展当中,管理社区矫正的机构也在改进当中,社会工作机构介入社区矫正相当于深入群众的基层治理,在实施社会政策时能够直接感受到政策中的存在的问题,从而间接地完善社区矫正的管理政策。比如根据男女罪犯的差异,提供相对不同的日常管理制度和不同的服务。

(三)维护家庭的和谐

家庭是社会工作的重要单位,女性群体是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家庭功能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作用。相比于男性群体而言,女性群体的缺失对家庭的延续与发展产生的消极作用更大,家庭关系更容易陷入困境。同时,家庭功能的缺失对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子女与配偶的态度对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情绪与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社会工作可以运用专业的工作方法与价值理念,改变矫正对象改变非理性信念,提高矫正对象的信心,使其重新融入家庭,恢复其家庭的功能,实现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三、社会工作介入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不足

(一)顶层设计与管理不到位

尽管《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都对社区矫正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但有关社区矫正的解释是一般性的,非常笼统。没有规定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机构和标准业务流程,对于矫正对象监管的标准与程序也不完善,没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选拔与培训的要求等等。[4]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给社区矫正在执行的过程中带来很多不便,也给现行的社区矫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使司法系统与监察系统的对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冲突。

(二)社会工作专业机构与人才不足

首先,社会工作机构参与社区矫正的方式主要是政府购买服务,通过招标竞选出合适的社会工作机构,但是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机构不多,使得市场竞争小,限制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发展。其次,社区矫正的专业人才较少。社区矫正不仅要求社会工作者具备社会工作的专业素养,同时需要对法律与心理等专业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最后,社区矫正缺乏专业评估督导人才,这不仅是在社区矫正领域,社会工作的普遍领域都缺乏专业评估督导人才。[5]对专业服务项目进行评估是社会工作的重要一环,是改善服务方法和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过程,但是机构在执行服务项目时,由于缺乏专业的科学的评估方式从而导致服务结果难以衡量。

(三)社会工作机构独立性不强

社会工作机构在开展社区矫正服务时,免不了需要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很多时候社会工作机构需要完成一些行政上的工作,比如服务对象的报到登记、审批、档案管理等相关行政工作。这种行政上的工作一方面容易使服务对象误以为社会工作者与其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而违背了社会工作中与案主建立平等关系的理念,提高了建立专业关系的难度。由于行政部门与社会工作机构的理念和目标的差异,有时候行政部门要求开展的活动会违背社会工作机构提供服务的初衷,不利于实现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

四、结论

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在性别与身份上处于弱势地位,所面临的困境具有其特殊性,矫正难度大,社会工作者需要针对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其具体困境进行矫正,分类分性别进行矫正,不仅在个体层面提供服务,更要在家庭层面与社会层面开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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