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控辩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2021-11-26杨钰婷
法制博览 2021年5期
关键词:制度
杨钰婷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一词存在歧义,容易误导人们以为是指“承认罪名”,但事实上,此处“认罪”应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出于自愿,即使被告人在罪名或量刑等法律适用上有异议,也并不影响他的“认罪”。
这里所说的“认罚”与我日常理解有所区别,这里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可能得到的刑罚和判处的赞同,对于这样一个事实不持异议。由于案件在这个时候并没有结案,案件还会发生变化,对之进行判决的结果也会有所变动,究竟是判得更重还是无须提起诉讼并未有明确的定论,所以“认罚”并不就是犯罪嫌疑人对判决结果的完全同意,而是对司法机关对自己的审理和自己马上被审理和可能的结果表示认同。[1]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只要犯罪嫌疑人对自己面临的处罚表示认同即可认定为“认罚”。
“从宽”主要是刑事程序的宽松,也就是说针对犯罪嫌疑人开展快速行动,使其自身状态很快地明朗起来。从被告人的角度而言,只要被告人获得了比普通诉讼程序更有利的程序适用,就可以认为是程序“从宽”。[2]在侦查阶段主要体现为侦查机关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等,使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获得有利的程序适用。在审判阶段,法院采用简易程序,这也是从宽的体现。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采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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