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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常见问题及对策探析

2021-11-26裴玉波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关键词:体系融合效果

裴玉波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2249)

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具备较强的价值,其本质意义上来说是为了创造一个平等且公开的发展环境,然后明确相应的界限标准,长效、常态的保障各种活动的公平性。在这种情况之下,与民商法之间进行融合就具备较强的价值,同时民商法也已初步对个人信用进行简单说明,让社会大众群体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很多群体也都认识到了这部分的重要作用和重要价值。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二者的独立性还是相对较强,民商法方面也没有细致、细节的阐述,这也就导致个人信用体系与民商法之间融合面临着一定程度的障碍,内容还是不完善,面临很多问题需要客观认识,再加以积极修正促进现实融合。

一、常见问题分析

以目前来看,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没有明确信用原则以及相应的内涵,总体的信用体系规模已经开始形成,缺乏完善性的问题却日渐明显,尤其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不相契合,属于两个不同体系,虽然具备共性但是差距性还是很大,存在着一定的不足[1]。首先在民商法界定、规定方面,其本质上是在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最为基础的一种保障,是保障利益均衡、不受损害和侵害的关键所在,但是个人信用体系在民商法方面的法律性特征还是不够强,存在着一定的道德性特征,其自身发展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尤其是在债权法、特权、民法等等领域,涉及了诚信原则,但是相关原则的滞后性和不足之处还是很明显的,缺乏有效地强化和界定,导致其体系不够完全、完善,没办法严格依照法律要求进行各种情况的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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