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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偷拍偷录资料作为民事证据使用的利弊研究

2021-11-26赵亚宁刘晶晶支婉伊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关键词:法律

马 涵 赵亚宁 刘晶晶 支婉伊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河南 洛阳 471000)

一、允许偷拍偷录资料作为民事证据使用的现状

我国法律对视听资料有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中,视听资料即属于其中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视听资料有录像带、录音带、胶卷,以及储存于软盘、光盘和硬盘中的电脑数据等。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对视听资料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那么对于特殊的以偷拍偷录手段即没有征得他人的同意,对他人的行为进行一系列相关的拍照,录像或者对其谈话进行秘密录音的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所得的视听资料[1]证据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由此可推知,偷录偷拍要作为合法证据使用,有三种限制:一是不得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三是不得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取得的偷拍偷录资料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查明偷拍偷录资料是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违法方式取得的,那么该视听资料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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