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方面浅析“偷换二维码案件”
2021-11-26金秋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金 秋
(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天津 300270)
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邹某某先后到商场、菜市场等地的店铺,乘人不备将商家的收款二维码换成自己的收款二维码,从而非法获取顾客支付给商家的钱款,共计6983.03元。随着科技的进步,移动支付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的一种支付方式,利用这一新型支付方式的犯罪行为也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偷换商家的收款二维码,使自己非法获利。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偷换二维码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一、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和盗窃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1]“诈骗罪具有五个因素: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财产处分)→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人失去财物。”[2]如果缺少其中一个环节,则不能构成诈骗罪的既遂。诈骗罪的特点是财物的处分行为,盗窃罪的特点是在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下秘密取得财物。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二、诈骗罪和盗窃罪的认定
(一)受害者的认定
要分析本案犯罪行为是诈骗罪还是盗窃罪首先要认定受害者。在本案中由于行为人偷换二维码而使顾客的支付对象发生改变,钱款直接流入行为人的口袋,使商家损失了收入。从顾客的角度分析,行为人偷换二维码的行为并未阻碍顾客的支付行为,并未导致顾客的实际财产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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