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分类制度的探索
2021-11-26杨霄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关键词:分类
杨 霄
(绵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一、社区矫正对象分类化的必要性
我国应用社区矫正制度的时间相对较短,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受到人员因素、制度因素以及设施建设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与缺陷。西方一些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应用时间较长,其中所包含的制度内容相对比较完善,配备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更加合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常是由具备较高专业素养、较高学历的专业工作人员与志愿者组成,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前提是要参加严格的社区矫正培训。[1]。与之相比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素质较高、专业水平较高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相对比较匮乏。在很多地区,社区矫正人员不仅数量配备不足,专业人员更是存在严重缺口。根据现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以及刑法和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要求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展开。简单来说,由基层的司法机关司法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中心的各类工作。如何让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这是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社区矫正实际情况来看,进行社区矫正分类化管理通常会对该社区内矫正对象的涉及的罪名与刑罚种类、人身危险性水平、矫正过程中的具体表现等多种因素对其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人员采取具有针对性、区别性的社区矫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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