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调查取证途径的完善
2021-11-26李牧源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李牧源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1)
一、引言
在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中,证据是核心。在诉讼活动中,提出证据事实的责任和承担证明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在于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无法提出相应的证据事实来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则有可能无法实现其证明的事实的真实性,进而无法实现其主张的权利,甚至将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与此相对应的,法院的裁判也是根据现有的法律框架,并根据已经查证属实的合法证据来作出裁判。然而,证据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需要由人们主动收集、提供并进行认定,证据本身并不会自动出现在诉讼过程中。因此,当事人收集证据、提出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认定构成了整个诉讼活动的重要核心部分。其中,证据收集便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前提。[1]证据收集的效果将直接影响整个裁判的过程和结果,并直接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与否。因此,制定相应的规则,完善证据收集的途径、手段,实现证据在诉讼活动过程中的有效价值,不仅仅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策和实现途径,也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本质要求。
二、我国当前证据收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匮乏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体制逐渐在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相应的这种转变在诉讼制度中体现为:1.不断强化当事人的证明责任。2.不断弱化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干预。在证据收集的问题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对证据收集的主体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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