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检察机关内部控制而引发的思考
2021-11-26程燕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程 燕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50)
一、检察机关实行内部控制的积极意义
检察机关的内部控制是检察部门为实现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的防范和管控。[1]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着力予以实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内部控制对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防控廉政风险、杜绝懒政庸政具有积极意义。腐败现象则是部分人员置党规法纪于不顾,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主要表现为财物)的行为。内部控制与腐败现象的发生呈现出一定的相关性:当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内部控制行之有效时,腐败行为则少发或不发;当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缺乏或混乱,财务内部控制失效时,腐败行为则易发或多发。因此,二者之间是“你强我弱,你弱我强”的对立关系。检察机关担负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等重要职权,不仅要“打铁还需自身硬”,更应该防止“灯下黑”,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制定更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更严格的内部控制措施。
二、检察机关内部控制建设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内部控制观念认识不到位。财政部早在2012年就颁布了内部控制规范,虽然是试行版,但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各级检察机关应该遵照执行。但在实践中,很多检察机关对加强内部控制观念淡薄,具体表现为:一是对内部控制懒于了解和认识,怠于研究和学习,认为凭借现有的机构设置、权力分配及工作人员的道德自律和守法意识可以进行财务控制,无内部控制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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