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理论发展与应用研究
2021-11-26肖子恒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肖子恒
(安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秩序科,江西 吉安 343200)
一、引言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产生原因所起的作用和影响程度加以确定的当事人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通过勘察分析、询问调查和还原现场等程序,并遵循一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理论指导,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使肇事方得到惩罚,受害方得到救济。问题是,事故处理民警往往关注某一交通参与者的先行权是否被侵害以及其交通过错行为是否为主动型形态,常常忽略当事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二重因果关系,交通险情与避让行为的相互论证以及违反通行规则的社会依据。我们不得不系统思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理论在不断地发展和应用的关注点。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理论发展概述
从20世纪50年代的《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到2018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理论主要为“路权理论”和完备的“险情+避让理论”。“客体论”理论为新兴理论,与法律基础理论联系紧密却较少应用。
路权理论基于两大原则而建立,即路权原则与安全原则。其理论认为交通事故的形成本质是交通参与者的路权,即通行权、先行权受到了侵害或路权与安全义务的不履行。这一理论在实务中广泛应用,同时,其在理论研究中却饱受争议。因果关系理论是论证事故中的当事人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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