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运用分析
2021-11-26仲维敏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仲维敏 包 杰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山东 烟台 264003)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界定及其数据特征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界定
在我国信息化证据发展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和网络为主要依托的电子资料在确定案件真相和事实发生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此类以新型形式出现的证据被定义为一种电子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电子数据主要泛指:通过网络、电子邮件、电子资料交换、网上聊天笔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的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一般来说,电子证据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据电文作为诉讼证据的统称。
(二)电子证据的数据特征
1.电子证据内容的非有形性
电子证据的定义决定了电子证据与普通证据的不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电子证据不容易被司法机关所采纳,关键在于电子证据太虚无缥缈了,是我们看不见也摸不着的存在,电子证据的非有形性决定了其在被大众和司法认可的过程中存在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
2.表现方式的多元化
电子证据由于其不同的获取方式和不同的生成途径,表现方式呈现了不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摄像头拍摄的短片,也可以是手机和电脑截屏,甚至还可能是聊天记录,转账信息等等。这些电子证据可以全方位、全过程从不同的方面还原整个事件。
3.真实性与客观性
电子证据由于其快捷性、方便携带以及永久保存性等为众多证据中最受欢迎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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