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合约的法律适用问题
2021-11-26徐映江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徐映江
(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8)
本人在县域律所执业,常常会接触到农民、牧民建房的合约纠纷案件。合约签订的主体有的是农民和包工头签订的,有的是和包工头挂靠的公司签订的,有的是和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合约。有的农民盖的是平房,有的农民盖的是楼房。这势必导致一旦产生纠纷,合约效力是首当其冲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农村建房的合约的效力问题
1999年10月1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项合约无效的情形。2017年3月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另外合约效力还存在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自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样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老百姓签订合约时对法律适用范围的知悉程度是有差距的。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我们进一步分析:
2017年,马某要在自家宅基地建房,与毛某签订甲方合约,合约约定,每平方米价款为1100元。双方约定了工期为两个月,地基开挖付30%的进度款,主体封顶付40%的进度款。工程完工付至95%,余款作为保证金工程完工后一年内付清。合约签订后毛某带工人进行施工。工程在2018年当年没有完工。其中原因是马某方有设计变更,毛某也有工人不到位的时候。到了2019年,马某的房子的二层楼住不进去,毛某说不给钱就不干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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