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治理网络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2021-11-26吴昊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吴 昊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00)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对于人们生活影响逐渐升级,从原本的互联网 2.0、3.0、4.0阶段划分,至“互联网+”的发展,以信息技术为发展国家信息经济奠定基础。但是,在信息经济时代,无处不在的网络空间使得涌现出诸多信息犯罪分子。对于此种情况,我国在发展中为维持社会稳定性,跟上时代发展步伐,逐步完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框架,包含《网络安全法》《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刑法修正案(九)》,以刑法对严重信息犯罪进行制裁。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沿革
网络近几年已经走进各个家庭之中,以互联网实施犯罪无需高科技,普通人仅需简单学习,即可借助互联网平台等途径获取相应公民信息,非法贩卖,谋取利益。此种侵害公民信息行为,对于公民隐私权、社会权等造成侵害,且对社会而言,也为管理增加了难度,为网络、电信等各种形式诈骗提供温床。例如,李某某等人在2015年非法侵犯个人信息案件中,以构建“99信用卡中心”网站,利用QQ等通信手段推广,欺骗市民登录网站填写个人信息申请信用卡,在后台倒卖此类信息,引发下游电信诈骗[1]。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七)》,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专门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效弥补在信息保护方面的空缺。而《刑法修正案(九)》则是在原本基础上对其加以修订,将两者统一命名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修改了罪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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