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2021-11-26郭媛媛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郭媛媛
(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000)
一、个人信息理论分析
(一)个人信息的内涵
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民法典》于第四编设置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专章,并在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概念。这是我国首次在基本法律中界定个人信息的内涵,为司法实践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立法指引,具有十分深远的现实意义。从法条的表述方式来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采用了“概述+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具体而言,首先,对个人信息一词进行原则性解释;其次,列举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九类个人信息,明确这九类信息为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使用“等”这一兜底性措辞,为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合理发挥自由裁量权提供适用空间,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的滞后性,增加法律的灵活性,避免机械办案。
(二)个人信息的特点
本文认为,个人信息的特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信息以自然人为主体
个人信息的主体应仅包括自然人,不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理由如下:一方面,《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指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可见,《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主体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被侵犯,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其有权以商业秘密被侵害为由进行维权,无需再从个人信息层面上予以双重保护。
2.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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