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的后合同义务规则分析
2021-11-26曹震旦戴晓红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曹震旦 戴晓红
(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00)
后合同义务规则是指当债权债务终止以后,当事人需要遵循诚信原则,参考交易习惯履行相关义务内容,后合同义务的基础规则内容出自《合同法》,其在条款规则方面作出了改动[1]。
一、后合同义务规则的主要来源
相比于《合同法》中的合同义务规则,后合同义务规则作出了两处改动:第一,将《合同法》中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表述内容修改为“债权债务义务终止后”,如此改变更有利设置债法总则内容,它其中承载了债法总则功能,法律职能表现更为突出;其次在原有内容基础之上增加了“旧物回收”表述,保证在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中有效建立了绿色发展理念,该理念是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贯彻实施的,它希望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内容对“旧物回收”规定进行调整,确保做到绿色原则具体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绿色原则的有效实施。上述两条内容变动虽然细微,但实际上也是对固有《合同法》内容的有价值延续[2]。
二、后合同义务规则的建立目的
之所以要建立后合同义务规则,其目的还是基于当事人后合同义务优化一般性规定内容,实现对传统合同法理论的有效突破。在后合同义务规则中,如果合同关系终止,合同效力也会停止,此时原合同当事人不会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分析该问题必须从静态视角展开、从意志理论出发,了解传统理论中所发生的变迁问题。另外,它也希望从现代学说角度侧重分析合同缔结前后阶段责任的履行连续过程,其目的就是在合同义务存在与否这一问题上展开讨论,了解合同当事人的基本利益。……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