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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破产标准与一般债务的不履行

2021-11-26张熙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张 熙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 200240)

一、民法上债务不履行的分类与标准

债务不履行是债法上的核心概念,系指债务人(或其应为之负责的履行辅助人)未履行约定的或法定的债务。[1]一般而言,债务不履行可分为履行不能、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与拒绝履行等形态。

(一)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作为债权之客体的给付不可能状态。传统民法理论上,履行不能常被分为不同类型,并根据类型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其中重要的分类包括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以及全部不能与一时不能等。在我国,通常认为履行不能的法律效果大致如下:首先,自始履行不能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后果与嗣后不能一致;其次,履行不能(无论自始抑或嗣后不能)发生后,如其可归因于债务人,则债务人原给付义务消灭并转换为损害赔偿义务,如其不可归因于债务人,则依风险负担规则处理;再次,于一时不能履行,其相当于履行迟延,应适用迟延的相关规则;最后,于一时不能履行,尚能履行的债务仍应履行,而非直接转化为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1]

(二)履行迟延

履行迟延,又称债务人迟延或逾期履行,系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履行迟延的构成要件一般有四:一是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二是债务能够履行;三是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四是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

不难发现,履行迟延与履行不能的区别标准主要在于,前者之履行为可能,而后者之履行实为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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