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下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探究
2021-11-26刘晓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刘 晓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0)
对于当事人而言,解决纠纷和矛盾的方式有很多,法律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往往通过诉讼的方式得以体现。在我国的诸多法律中,《宪法》是不可诉的,除此之外其他部门法律都应具备可诉讼的特征,可经济法在这一方面凸显的不是很明显,与经济法自身的特性有关,所以这需要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经济法可诉性的发展。
一、经济法可诉性相关概念分析
(一)法律的可诉性
法律是具有可诉讼性的,这是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美国著名的大法官曾经说:法律的生命不是在于逻辑,而是在于经验。这些经验都是从哪里来的呢?这来自众多的法律的判决,法律的生命不在于理论研究的有多么深刻,而在于如何解决人们遇到的问题,在于如何适用,所以法律具有可诉讼性,应该对于任何一个部门法都是适用的。否则就不能称为法,不具有生命性,与其他社会规范而言,没有什么差别,不能真正解决当事人面对的法律问题[2]。
(二)法律中经济法的可诉性
经济法应该与任何一部部门法一样,具备法律的所有的特征,但是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起来会存在比较多的不同,其中最明显、最突出的不同是经济法是否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人们是否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自己遇到的经济问题。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很多法学理论研究者,尤其是经济法学的大家。……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