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疑难案件的司法批复评析
2021-11-26黎建飞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黎建飞
(中国人民大学 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法学院,北京100872)
近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法院在审判中就工伤疑难案件的请示以“回复”“答复”等形式做出了一系列司法批复。这些批复对于司法裁判中疑难的或者有争议有分歧的个案释疑或定分止争,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 相关法条的准确适用,对于个案背后的法意法理,对于相似案件的指导意义都是十分积极和必要的。正是由于这类司法解释的重要性,尤其是其中所依据或者涉及的立法意图、法理渊源,就此进行学术上的讨论也就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在抢险救灾中受到伤害不同于“见义勇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是关于“视为工伤”的规定,即如果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工伤: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者。与此相关的法院裁判和司法批复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4 年7 月3 日“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中,源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张贤锋、王年姣诉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的请示”。
该案原告之子张诗春生前是信丰县公安局巡防大队的协警员,2012 年7 月5 日,张诗春等四人相约去信丰县桃江河七里桥下游泳。同行人刘鹏溺水,张在救人的时候遇险。张诗春的家属向信丰县综治委申请认定张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信丰县综治委作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决定。……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