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国际诉讼中我国禁执令制度的构建
——以华为诉康文森案为例
2021-11-26万钧曹瑞琦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制度
万钧,曹瑞琦
(1.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2.武汉大学 国际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多国同步诉讼问题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为公司)使用的多项专利权属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康文森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但两公司就该标准必要专利包的许可费率问题协商多次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为解决华为终端产品是否侵权的纠纷,2018年1月25日华为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康文森公司提起上诉。在中国法院审理该案的同时,康文森公司针对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禁止销售、使用、进口或拥有相关移动终端产品;告知相关侵权行为和销售行为、赔偿侵权损害、销毁并召回侵权产品并承担诉讼费用。杜塞尔多夫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犯了康文森公司持有的涉案专利。2020年8月27日,华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禁止康文森公司在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终审判决作出之前申请执行杜塞尔多夫法院判决的申请。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就华为公司提出的申请作出裁定:在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康文森公司不得申请执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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