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改革以来西藏屠宰户的职业地位和社会流动
2021-11-26邹礼跃
西藏研究 2021年6期
邹礼跃
(曲靖师范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云南曲靖655011)
一、引言
旧西藏的屠宰户(1)卫藏地区专门从事杀牛、杀羊和杀猪等职业的藏族男性称为“鲜巴”,根据卫藏方言音译而来。屠宰户指因“鲜巴”的血缘和姻缘关系延伸而来的亲属群体。是西藏社会中一个比较特殊的职业群体,由于历史文化原因,民主改革之前的西藏社会把屠宰户视为下等人。比如旧西藏的《十三法典》规定,人分上、中、下三等,上等上级者命价为最高,上、中、下三等人须按其血统之尊贵、地位之高低、职能之大小而定。对此三等人的划分,通常以身份或地位而论,同时也可根据其实权之大小、公私之情分而定。流浪乞丐、铁匠、屠夫等皆入下等下级。按照旧律,杀铁匠及屠夫等,偿命价为草绳一根[1]。山南基巧和乃东琼结社会历史调查材料指出,屠宰业是一种服务行业,从事屠宰业的人很少,因为这种职业违背佛教“不杀生”的戒律,但是藏传佛教的信徒们并不戒肉食,所以社会上离不开从事屠宰业的人。屠宰业者并没有脱离农业生产,秋末冬初农事稍闲便开始忙碌起来[2]。次平指出,视屠夫为下等人主要流行于过去的卫藏地区,而其他藏族聚居区域并无此现象。屠夫的劳动报酬只能解决其生活中的燃眉之急,并不能依靠它摆脱贫困。为了生活,他们一代代充当屠夫,因父辈没有遗留下家产,下一代仍处于贫穷的状态,故只能继承父业,养家糊口,久而久之,这一家族便成了屠夫职业群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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