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定期金规则的欠缺与具体适用
2021-11-26杨立新
法学论坛 2021年5期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 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没有规定准确的定期金赔偿规则,第1187条规定的是损害赔偿的分期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前后两个版本都规定了定期金,不过也存在欠缺。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定期金赔偿规则适用较少,存在较多问题,使这一救济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的重要赔偿方法没有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此,应当深入研究,纠正现有规则存在的问题,确定正确的定期金赔偿的适用规则,以更好地保护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好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民法典》第1187条规定的赔偿方法的真实含义
(一)《民法典》第1187条规定的分期支付不是定期金赔偿
提起侵权责任法中的定期金赔偿,一般会认为《民法典》第1187条已经作出了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这一条文来自于《侵权责任法》第25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这两个条文的基本内容是一样的,只是改变了提供担保的方式,原来是法官主义,《民法典》规定的是当事人主义,即由被侵权人请求赔偿义务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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