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垄断”命题真伪争议的理论回应
2021-11-26梅夏英
法学论坛 2021年5期
关键词:理论
梅夏英 王 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29)
数据及数据经济的独有特征在某种程度上颠覆了我们以往对生产要素及经济模式的认知,(1)数据的定义已有较多权威解释和论证,与数据常伴的大数据的概念及其与数据的关系也有较多理论释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其2016年发布的《大数据:包容工具抑或排斥工具》研究报告中认为,大数据是多种因素的融合,包括对各种来源的消费者数据的收集,数据存储成本的暴跌以及强大的新能力来分析数据以建立联系并做出影响和预测。但笔者以为数据与大数据的区分缺乏足够法理价值,其仅是因为我们对于虚拟存在的数据没有直观感受,人为的对数据集合展开的自我想象。现在甚至出现将技术本身纳入到大数据内涵当中的趋势,笔者实难认同,数据分析技术或数据挖掘技术中蕴含着数据工程师的智力成果,完全可以纳入知识产权范畴,且企业在进行数据流转的过程中,难道同时存有转让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等技术的意图?显然并非如此。另外,该区分还会导致法学研究的混乱,以本文为例,便会有人质疑到底是要研究数据垄断还是大数据垄断?但如果依此界分,我们对于数据基础理论的研究和数据垄断理论的研究首先就要解决一个关键为题,即多大规模的数据集合叫大数据?随着数据收集能力和收集能力的不断扩大,是否要随时更新大数据的规模标准?……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