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共安全刑事治理的教义学评析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例

2021-11-26冀洋

法学论坛 2021年5期

冀 洋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南京 211189)

一、问题的提出

在最近10年社会转型期,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时代任务不断加剧,通过立法增强法律规范供给仍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核心议题。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分则个罪条文46条、增设新犯罪17个,刑法对于社会治理问题的回应空前强化,犯罪化立法俨然成为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趋势。在本次刑法修订中,最先引人注意的是由“草案一审稿”高空抛物罪引领的公共安全治理,而公共安全向来也是社会矛盾的常态爆发点,《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成为历次《刑法》大修的重点,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第133条之一醉酒型与飙车型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扩充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法定最高刑为拘役)。《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等行为增设了第133条之二的妨害安全驾驶罪(法定最高刑为1年有期徒刑);针对矿山开采、建筑施工等领域的生产作业安全,增设第134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其法定最高刑也为1年有期徒刑。(1)“草案一审稿”曾将高空抛物行为拟增设为第114条之一高空抛物罪,并为之配备了最高刑拘役,但最终审定的版本则将之调整为第291条之二,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上述犯罪具有明显的共性:(1)从犯罪行为类型看,增设的构成要件行为均针对“醉酒驾驶”“校车事故”“抢夺方向盘”“司机与乘客互殴”“矿难”等社会曝光度高、公共危害大且较易多发的典型事件;……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