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利益衡量作为网络领域刑事治理的原则
2021-11-26储陈城
法学论坛 2021年5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储陈城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
一、研究缘起:网络刑事治理的循环窠臼
随着计算机的出现,产生了计算机犯罪这样的新型犯罪种类。而且,随着计算机网络和信息通信技术的发达,使得计算机犯罪向网络犯罪进化。由于计算机、信息通信技术已经在社会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为了维持网络时代的社会秩序,网络领域的刑事治理成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事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晚近以来,网络技术的发展风云变幻,有学者认为,根据网络技术的形态变化,可以将其分为以物理性为代际特征的web1.0/web2.0时代,以及以智能性为特点的web3.0时代,网络犯罪也呈现出不同的样态。(1)参见刘艳红:《Web3.0时代网络犯罪的代际特征及刑法应对》,载《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5期。进而提出倡议,当前刑法学界应着力研究如何在互联网时代,处理好刑法理论与科技之间的关系,实现刑法规制与技术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2)参见刘艳红:《刑法理论因应时代发展需处理好五种关系》,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2期。然而,这一目标并不容易实现。人类历史上的数次工业革命,无论是以蒸汽技术为代表的第一次工业革命,还是以电力为中心的第二次工业革命,都未曾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彻底性的颠覆。但是,随着计算机及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虚拟的网络生活开始复制物理的现实生活,并产生了与之共存的平行世界。由于网络技术的虚拟性、便利性以及危害性交叉并存,复杂程度之高使得人们难以对其全面了解,因此,无论是刑法立法、刑事司法抑或刑法理论,在确立应对网络犯罪的妥当方案上,往往都举棋不定、周而复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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