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治理模式与理论反思
2021-11-26杨柳
法学论坛 2021年5期
杨 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国家治理体系”主要是国家制定的总体框架制度;“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治理体系是基础,良好的治理体系是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和依据;治理能力是手段,良好的治理能力才能将治理体系的内容落到实处。因此,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实现良法善治的两大途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作为国家实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刑事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刑事机制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刑事治理现代化乃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组成,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刑事治理现代化。”(1)高铭喧、傅跃建:《新时代刑事治理现代化研究》,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尽管“治理”是一个需要严格界定的学术概念,传统治理与现代治理并不能毫无矛盾的共享“治理”一词,(2)任剑涛:《奢侈的话语:“治理”的中国适用性问题》,载《行政论坛》2021年第2期。但现代意义上治理是指国家依据良好的机制(法律)实现社会事务的处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所谓刑事治理,是指国家依靠刑事机制实现对社会事务的处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刑事机制是一个较为包容的概念,不仅包括刑事立法,还包括刑事司法以及刑事政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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