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类型定位之证成与价值展开
2021-11-26管洪彦
法学论坛 2021年5期
管洪彦
(山东政法学院 民商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法人分类是大陆法系法人制度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其不仅关系到法人的立法体系架构,还关涉到法人的具体制度和规范设计,其核心是法人分类模式问题。“法人分类模式是法人制度的制度枢纽和法人制度立法的支架,各法域的民法典多以法人分类模式作为设计法人制度的逻辑线索。”(1)蔡立东:《法人分类模式的立法选择》,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1期。目前,在法人立法方面,法人的主体地位、法人的基本组织和行为规则等基本形成了共识,学者的主要争议集中在法人的分类问题上。(2)参见房绍坤、王洪平:《民事立法理念与制度构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00页。法人基本分类及其次级分类是另一个存在争议且亟待解决的疑难立法问题。(3)参见谭启平、黄家镇:《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载《法学家》2016年第5期。从不同视角观察,可以对法人进行不同分类。但是,分置于不同历史传统的两大法系的法人分类模式并不一致。“大陆法系民法有从一般到特殊层级化的立法嗜好。英美法系则不同,因为无民法典化的传统,没有立法的层级结构,一般采用以一部单行法彻底地解决问题的立法技术。英美法系虽有法人元分类,却无多层次分类,追求立法的简明实用,不喜提取公因式。所以,英美法系上所谓法人元分类实质是法人的一次性分类。立法采取何种法人的元分类,并无天经地义的固定模式,不应迷信一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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