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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遇见艺术
——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形成及发展趋向

2021-11-26刘星显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学跨学科法律

■刘星显

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生成和兴起,是法学研究进入多元化时代的必然现象,也是法学研究后现代转型的直接而具体的反映,形成了其独特的研究特点与优势。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经历了由多学科到交叉学科再到跨学科的推进过程。跨学科程度不断加深,在由前理论到引介理论再到自觉理论建构的发展过程中,其理论建构力逐步增强。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兴起与发展,既源自法学研究的内生变革动力,也与法律发展的时代背景存在密切关联,初步形成了其结构范畴。未来可预期的国内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将在判决书、解释学、人工智能、法律文化及法律教育等领域做出独特贡献。

一、法律的艺术“调式”: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兴起

奥伦·本·多尔曾言:“法律和艺术之间存在一种互补的、积极的、持续的、辩证的关系。”[1](P9)法律与艺术①跨学科研究如同社会科学诸多跨学科门类的兴起一样,是学术研究进入多元化时代的必然产物。一方面,法学研究对象的丰富性、复杂性与系统性决定了其视角、立场、方法及观念的多元化发展;另一方面,多元化现象产生的契机也与某些曾占统治地位而带有封闭性质的法学研究范式受后现代思潮影响乃至强烈冲击存在密切关联。从此意义上可以说,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发生和兴起是法学研究向后现代转型直接而具体的反映,形成了其独特的“调式”。[2](P123-163)法学据称是文学攻克的最后一个“堡垒”,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法学同艺术是绝缘的,至少在理论层面二者的交互被认为是不可能、没必要,甚或有害的。[3]不过,艺术理论、艺术观念的大量融入,不仅显示出法学研究所蕴藏的诸多潜能,在某种程度上也开辟了一条法学理论研究的新路径。从“法律与文学”之勃兴,到“法律与电影”的繁荣,再到“法律与音乐”之起步;从“文学中的法律”到“作为文学的法律”;乃至从“艺术中的法律”到“作为艺术的法律”,在研究路径上展现了这一发展新动向。也许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推进,在理论上为法学与各种新兴思想的沟通、整合以及通融创造了有利条件,也树立了重要典范。

作为一项典型的法学跨学科研究,法律与艺术理论研究的重心始终在法学领域,是多元视角下围绕法学命题而综合运用艺术理论与方法的尝试与探索,其实也是对以法律与经济学学派所倡导的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数学分析的直接批判与反动。在此意义上,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兴起与发展始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某种程度上有意强调、强化艺术与经济学及其他话语之间的差异与对立,提供与经济学及传统法理学认知路径迥然有别的艺术视角,进而开辟法律在艺术维度上表达的可能性。由此,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通常对艺术的界定持较为宽泛的标准,将广泛的艺术形态纳入法律与艺术跨学科范畴,根据表现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可将艺术大致分为语言艺术(文学、演说等),造型艺术(绘画、建筑等),表演艺术(音乐、舞蹈等),综合艺术(戏剧、电影)等。其中,文学是与法律在艺术领域相对较早结合的学科类型。

针对法律与文学这一较为新型的跨学科研究范畴,在法律与文学理论的不同发展时期,学界基于不同的关注视角及切入点已做了一些相关梳理与评价。在肯定法律与文学成为“法学学术生产的一个新增长点”的同时,大多学者持谨慎的批评立场,认为或认同其理论较为“松散”“庞杂”“散乱”[4],未实现体系化的理论建构,存在跨学科理论准备不充分等问题。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与文学尚缺乏自觉的问题意识,学术层面的增量与贡献不足[5],乃至有“前景黯淡”[6]的判断。实际上,诸多批判观点同发布者对法律与文学的基本认识和理解密切关联。对法律与文学的“外部评价”固然必不可少,不过法律与文学乃至更进一步的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理论的发展更多的还是要靠“内生动力”,不断探索法律和艺术关联互涉的可能性并对其跨学科理论进行系统性建构,对“法律与艺术是什么”这一基础性问题仍需持续追问。近年来,法律与文学及法律与艺术跨学科发展的基本态势似乎表明,先前所指明的对法律与文学及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一些问题仍要克服,针对一些批评与判断也应及时修正。值得注意的是,以改革开放40年为时间节点,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陆续就法学整体或各领域的学术研究进行了诸多盘点与总结,令人遗憾的是法律与艺术跨学科领域缺席,乃至一些带有整体性、宏观性、系统性的法学研究述评也没有涉及法律与艺术。②这反映了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仍处于法学研究的边缘位置,其研究仍需加强“学术产能”。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在国内已有逾30年的发展历程,及时在其某一发展节点上予以审视是必要的。正因如此,本文是“向前看”的,即更侧重于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未来式”:从发展脉络中寻求理论发展的演变规律,从谱系结构中探究系统化的建构进路,从发展趋向中发现具体的理论增长点。

二、法律的艺术“旋律”: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发展脉络

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兴起的“法律与文学运动”(Law and Literature Movement),当美国法律与文学运动理论被引介到中国后,国内学者才有意识地开始对法律与文学理论层面的探索,并为更具广泛性的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理论的试探和建构创造了契机,这反映了法律和艺术之间的关联所具有的普遍性特征。总体上看,国内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可以每十年为一个发展周期,大致分为三个时期:从跨学科角度看,法律与艺术的相关研究经历了由多学科到交叉学科再到跨学科的推进,跨学科程度不断加深;从理论自觉及建构角度看,则由前理论到引介理论再到自觉的理论建构时期,理论建构力逐步增强。研究的发展过程从单一的法律与文学到复合的法律与艺术的跨学科演进也是较为明显的。以中国传统音乐“并列单三部曲式”比附,三个时期可用“起”“展”“合”来依次概括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所“演奏”出的基本“旋律”。

(一)“起”:法律与艺术研究的前理论化及多学科研究时期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法学界就已经有学者以不同的进路和方式触及法律和文学相结合的研究,他们较多地用功于法史及判词研究领域。如:梁治平的《法意与人情》[7],徐忠明的《〈金瓶梅〉“公案”与明代刑事诉讼制度初探》[8]《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9],等等。此类研究广泛使用诸如《红楼梦》《水浒传》以及元杂剧和“三言二拍”等古典文学作品,对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及法律、司法制度,特别是法律文化予以阐释,乃至构成了法律文化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使文学作品成为法史学及法律文化史研究的分析资料,进入主流的学术研究视野。在判词研究领域,则多集中于对古代司法判决的基本特征与文风文体方面的研讨。③值得注意的是,学界从法史学角度对运用文学文本开展法学研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理论探讨,不过相关讨论并未超越通常意义上的法律与历史或法史学的范畴。由此可见,此一阶段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基本等同于“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研究,从属于法史学,或更准确地说是法律文化学的范畴,其基本的研究思路是从古代文学作品中发掘、研究古代司法制度乃至更广阔的社会经济“史料”,在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中获得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资源的“自我认同”。这一脉研究至今仍在延续,一般也会被纳入广义的法律与文学当中,不过显然其存在并不一定需要“法律与文学”这一名头。进言之,来自法史学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融入了法史学及法律文化学的整体策略之中,将文学叙事及想象作为构成一国文化精神的法律表达,将法律与文学的相关理论问题消解或消化为法史学或史学问题。

运用现代文学及影视文本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众所周知是苏力围绕《秋菊打官司》而做的研究以及在学界所引发的一系列争论。苏力发表的《〈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10],从《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两部电影引申解析其中隐含的法治悖论,使法律与电影跨学科研究首次进入主流法学理论研究视野,可视为通过艺术视角进行法学研究的初步尝试。实际上,以此为起点,法律与电影方面的研究一直延续下来,围绕法庭、审判、律师及司法制度等主题产出了颇为丰硕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在分析诸如正义、死刑、女性主义等法理学经典论题的过程中,国内学者广泛运用古今中外的电影、戏剧作品资源,开辟了法学研究的崭新视角,也为打通中西法律智识资源之间的壁垒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对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生动而极具戏剧性的表达,影视作品中呈现的法律主题相对而言更易于被理解、接受乃至传播。正由于其在宣传方面优势明显,法律与电影更多地被纳入普法系统工程之中,对传统普法模式是一种有益的补充。于是,法律与电影跨学科研究往往与传播学紧密勾连,使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活力进一步增强。

如果说以徐忠明为代表从法史学视角将法律与艺术塑造为 “法律—艺术—文化” 的文史模式,那么以苏力为代表则是从法律社会学视角将法律与艺术视为“法律—艺术—社会”的社科模式,即在传统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范式中加入艺术这一语境化的审美维度,以图达成对法律社会学研究范式某种程度的补足、批判乃至超越。[11]由此可见,法律社会学统摄下的法律与艺术研究将目光拉近至当时的法治建设进程,在反映、描述、认识以及解析复杂而多元的中国现实过程中,将艺术作为一种反思批判性工具,增加了阐释的可能性。从总体上看,无论是法史学抑或法社会学进路,前理论化时期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主要特点是将文学、电影视为某种史料或特殊的社会资料,阐释其中所蕴含的文化或社会意义,作为一种必要的补充来实现法律文化学或法律社会学的目的与价值。从学科研究的角度看,“法律—艺术—文化”与“法律—艺术—社会”这两种模式大体上属于一种最低层次的利用多门学科知识而进行的“多学科”研究。在理论层面,只是零星地出现“法学研究利用文本合理性”的理论说明,理论问题大多消解或划归在法史学或法社会学范畴之内,法律与艺术还没有成为一个确定的研究领域,同时与西方的法律与艺术研究大体上还是相隔绝的。

(二)“展”:法律与艺术研究的理论引介及交叉学科研究时期

从冯象发表《法律与文学》始,国内法学界陆续介绍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该论文对美国法律与文学运动作了较系统的总结与评论,梳理并批评了“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两种研究类型的理论逻辑与内在困境。[12]胡水君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后现代走向作了细致的分析。[13]此外,还有沈明的《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其限度》[14]等相关理论研究。在这一时期,基于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合法性基础开始确立,其理论特别是文艺批评方法开始大量应用,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掀起了对古今中外文学作品的法律解读之热潮,国内外经典文学作品开始进入法学研究领域,对法律与电影这一特殊类型的文学文本的研究乃至呈现出一定的繁荣局面。国内学界开始全方位、宏观性地介绍和引进西方法律与文学理论,尝试理解、消化西方30多年来形成的庞大的法律与文学理论资源与成果,并对该理论中国化的可能性进行了初步探讨,对中国的法律与文学之政治化、社会化解读予以反思,其中有的研究更进一步涉及法律本身的学科属性问题。

不过,一些学者对法律与文学理论中国化的命运并不乐观,在指出法律与文学本身存在“误会”的同时,强调中国法律与文学发展的某些“天然”局限性。应当指明,这种判断在某种程度上是将中西方文化、社会及法律与文学形态予以简单对比或类比的结果。相较而言,“文学中的法律”一支的研究远远超过“作为文学的法律”。总体上,此阶段的国内相关理论研究大体停留在对西方相关理论及经典著述的介绍层面,于是不可避免地存在两个基本问题:一是理论引介本身存在偏差。这同法律与文学理论异常的丰富性、复杂性有关,学科之间的界限与门槛也增加了引介与理解相关知识的难度。二是问题导向不足。在理论研究方面,多是“为介绍而介绍”的研究,而缺乏对法理学基础问题以及当时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在法律与文学视角的理论回应、跟进与解读。从学科研究的角度来看,这一时期国内的法律与艺术研究基本上属于多门学科间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交叉学科合作研究。与多学科研究相比,无论是理论自觉性,还是理论建构意识,都有所增强。应当说,西方法律与文学理论的引入迅速提升了国内法律与文学理论研究的整体水平,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渐渐走出了法史学与法律社会学所圈定的方向而获得了更多的可能性,各种文艺理论与思潮开始大规模涌入,越来越频繁地参与到法学理论问题的研讨之中,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作为一个明确的研究领域正在形成。

(三)“合”:法律与艺术研究的理论建构及跨学科研究时期

2010年之后,法律与艺术理论研究呈现崭新局面,表现在理论研究层次的逐步加深,整体上呈现从“他者”引介到“自我”研究的转型,跟上了中国法理学发展的进程与节奏,理论专著开始出现。④研究模式也从介绍式研究发展到介入式研究、“局内人”研究,一些研究开始与国外的相关研究同步。⑤部分学者开始尝试建构系统化的法律与艺术理论范畴,而甄别、区分、发掘不同类型的法律与艺术存在形态可以视为这种努力的第一步。法律与文学跨学科基础性理论研究成果为法律与其他艺术门类的结合创造了必要条件,助力法律与其他艺术门类跨学科研究领域的形成,目前主要集中在法律与音乐跨学科研究,如舒国滢的《法律与音乐》[15]、王涛的《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与德国民法典——音乐与法律中的德意志精神》[16]。法律与音乐也开始直接面向、参与一些经典法哲学命题的研讨,而不单停留在理论层面的引介,如《法律与音乐视域下的原意论批判》[17]。法律与音乐跨学科研究的出现,固然是对传统法律与文学研究的补充、延伸与深化,更重要的是对法律与文学跨学科研究在某种程度上进行改造、升华,乃至超越。就法律与音乐维度而言,它更侧重于法律的动态分析,补足了法律与文学研究在“表演”或文本实践层面的短板,使法律与艺术研究在整体上从静态的文本研究转向动态的表演研究,进一步增强了艺术话语对法律现象的解释力。这标志着法律与艺术研究正逐渐摆脱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旧巢”,有向表演艺术、综合艺术领域纵深发展的趋向。

同西方法律与艺术的发展脉络相似,国内法律与艺术研究的发展也可从理论与教学两方面分别予以考量、评判。在理论方面,学界已逐步超越简单介绍西方相关学术观点的阶段,将宏大的法律与艺术领域逐步分解,开始进入微观研究层面,探讨并反思法律与艺术研究的学术特点、思想倾向及方法论问题等,并尝试以中国问题为导向,探索法律与艺术理论的可能性、可用性和适用性。可以说,这为将来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整合创造了必要条件。从理论研究到理论应用,法律与艺术话语开始参与到国内一些法律问题的探讨当中并发挥“艺术性”独有的功能,从而显示出跨学科研究的特质。在教学方面,国内一些高校的法学院均开设了多种形式的法律与艺术课,进行了诸多有益尝试,法律与艺术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与关注,以法律与文学为代表的法律与艺术教学在国内主要法学院扎下根来并初步形成了各自的教学特色,被普遍认为是对常规法学教育的有益补充。

三、法律的艺术“和声”: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定位和结构

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兴起和发展的动力,既来自法学内部的变革,也与法律发展的时代背景存在密切关联。法学跨学科发展本离不开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语境,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何“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4]已成为时代主题,如何认识并发挥艺术对法律实践及法学理论塑造的积极作用与影响,促使法律和艺术的充分交叉与深度融合构成了这一时代主题下的重要子命题,就理论的中国化或中国本土的法学理论建构而言,法律与艺术或许具有独特的优势。

(一)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基本定位

同国外学术界跨学科发展的情况基本一致,国内的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以法律与文学研究为起点,并以此为基础,将其基本理念、方法等扩展并延伸到法律与其他艺术门类的跨学科研究领域当中。同时,以法律与音乐为代表的法律与其他艺术门类的跨学科研究也不断地回到法律与文学这条主线,汲取营养和力量。在此意义上,法律与文学研究作为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基本面向、特征及发展路径。

我们可以从法学跨学科研究的分类方式,来深化理解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基本定位。第一类法律跨学科研究,即用传统人文学科的方法进行法律研究而形成的跨学科研究领域。第二类法律跨学科研究,即使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对法律及与法律相关的社会问题进行探讨而形成的跨学科研究领域,它在一定程度上开辟了不同于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的道路,突破了传统的以规范体系为核心的法学研究范式。第三类法律跨学科研究,即在法学研究中运用艺术门类的方法而形成或正在形成的法学跨学科研究领域。同为法律跨学科研究,法律与艺术同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的生成和发展既存在某些共性,也有其特性。作为现代意义上的法学跨学科研究,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后做好了理论准备并开始进入主流学术视野,在国内自21世纪后特别是近年来才逐步发展并形成一定规模。从艺术的分类角度看,如前所述,艺术领域大致可分为语言艺术、表演艺术、造型艺术以及综合艺术等四种类型,这四种艺术类型基本厘定并涵盖了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方向及可能性。从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目前的发展情况看,法律与以上四种艺术类型均有交叉研究,并以法律与文学、法律与音乐、法律与电影以及法律与戏剧研究为代表,形成了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基本阵营或格局。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与艺术研究越来越呈现朝向综合艺术发展的趋向;进言之,随着法律与单一艺术门类的跨学科研究智识资源的逐步累积,首先在法律与各单一艺术门类的边界处产生了某种程度的融合现象,如法律与文学和法律与电影的跨学科研究,尽管后者在很大程度上由前者发展而来,但从研究的总体情况看,二者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是于各自领域内独立发展的,不过随着文学文本和电影文本交互程度的加深及各自理论融通程度的加强,法律与文学和法律与电影有整合为视野更加宏大的“法律与文学、影视”的研究趋向,尤其是国外的一些研究者开始关注同一类型事件的现实文本、文学文本及影视文本之间的关联性和变异性,从而拓展了传统法律与文学的边界,使其与多种艺术类型相勾连,为建构具有综合性质的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创造了重要条件。要言之,法律与艺术的综合艺术观念之形成为将大量的艺术理论提炼并输送到法律领域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这也使得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独特性日益彰显,或者说在法学研究中发出其独特的“和声”。

(二)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结构范畴解析

从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基本结构来看,其所形成的最基本的四种类别分别为法律与文学、法律与戏剧、法律与音乐以及法律与电影——法律与文学之文本解读,法律与戏剧之司法活动,法律与音乐之法律解释,法律与电影之法律文化,构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与艺术理论研究体系。如前文所述,法律与文学始终是法律与艺术研究的主要阵地和核心领域,为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提供、输送基础性理论支撑;换言之,在以往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法律与文学是和法律与艺术相等同的,法律与文学的理论建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并影响了其他艺术门类的跨学科发展。法律与文学跨学科研究中主要分为两个子领域,即法律与小说和法律与诗歌。法律与小说主要跟“文学中的法律”相对应,事实上“文学中的法律”一脉所依托的文本主要也是小说作品[18];法律与诗歌更多的是提供了一种法律的审美维度,或者说法律之诗性内涵的发现和发掘。可以说,法律与小说中所包含的是叙事学维度,深刻影响了法律叙事学的建构;法律与诗歌主要以司法文书或判决书、判词为切入点,挖掘法律的诗学传统,探索其中蕴藏的诗性意蕴,与诗学有很明显的勾连[19],从而将法律修辞学纳入其研究领域。于是不难看出,法律叙事学和法律修辞学的发展实际上同法律与文学跨学科研究关系密切;进一步说,叙事学与修辞学进入法学研究范畴在某种程度上隐含着文学的前提。从一般性的学科建构角度看,法律与文学更多地强调在叙事、修辞以及解释学研究中的文学维度、文学视角、文学价值及文学性。

法律与电影跨学科研究作为法律与小说的有机补充成为文本解读的主力军,其法律文化指向是非常明确的;或者说,它相对于文本分析更侧重于对社会、文化面向之法律意义的重新审视,从而成为法律与文学的必要延伸和有益补充。法律与戏剧跨学科研究的侧重点及特点在于对司法活动戏剧性的发现和阐释,其主要的关注点在于以审判或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活动,一方面建立法律场域和艺术场域的关联性,另一方面将戏剧观念及理论运用到司法活动的各个层面。⑥法律与戏剧同法律与音乐一道,共同形成了“作为表演艺术的法律”的理论旨趣。[17]法律与音乐跨学科研究同样脱胎于法律与文学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文本的实践性维度,通过建立法律和音乐之间的关联性而确立了解释学维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法律与文学的补充和超越。如果从法律与艺术的二分法角度来看,法律与文学、法律与戏剧、法律与音乐以及法律与电影各有“文学、戏剧、音乐以及电影中的法律”的研究维度,同时也存在“作为文学、戏剧、音乐以及电影的法律”的理论建构而将修辞学、解释学与叙事学予以统合。

以同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的外部相关性研究来看,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跟法史学及法律社会学的关系自始密切,同时也保持了对法学与经济学(或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警惕与批判,存在于二者之间的这种批判式互动关系或将持久延续。同为法学跨学科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也将借由这种互动式批判完善其各自的理论建构,这一点也许对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而言更为明显。批判法学与后现代法学作为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存在的前提性理论基础也始终发挥重要作用,对后现代法学而言,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可以说是较为完整地将其理论予以展示并运用的重要领域,目前需更重视将后现代理论经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而同具体的法律实践相勾连。就女性主义法学而言,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可能成为其理论的一个重要载体,其中蕴含丰富的理论可能性有待发掘,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对研究少数群体、弱势群体的优势在法治建设语境下需进一步发挥。无论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在理论建构层面的争议有多大,但是,几乎得到学界一致认可的是其在法律教育领域的优势,这一点在国内外均得到了充分证实。法律与艺术教育作为法律教育的组成部分,目前在国内各大法学院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但尚未形成系统化的、相应的教育学理论,有必要着力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法律与艺术维度的法律教育学。

四、法律的艺术“音色”: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发展趋向

新理论的“拿来”,使中国的法律与艺术研究在西方厘定的理论框架下迅速整合,并在较短时间内经历了由狭到广、自浅及深、从冷至热的提升过程。在一定意义上,法律与艺术的深厚传统资源同时构成了中国法律与艺术研究的超越维度。从总体上看,未来可预期的国内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将在以下方面做出独特贡献,发出其不同寻常的“音色”。其一,在法律解释学研究方面,法律与音乐研究的展开将为目前国内的法律解释基础性理论研究提供一种崭新的视角及研究思路。其二,在法律文化研究方面,法律与艺术各门类的跨学科研究对以往相关研究会是一种有益的补充,甚或就此开创法律文化研究的一个新维度。其三,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将在现有的理论基础之上逐步推进,扩展至国内法学跨学科研究目前尚未涉足的一些其他艺术门类,如法律建筑学、法律图像学等。其四,在法律及法学教育方面,法律与艺术因其在教育教学领域所具有的先天优势而将持续在高校深入实践,多年来在法学教育领域所积累的经验将提升为某种区别于传统教学体系的教育理论。其五,“艺术中的法律”一支也会持续推进并凸显其中国化特点,更强调与当前法治建设现实及司法活动的关联性,强化“艺术文本”与“现实文本”的勾连,增强法律与艺术理论对法律实践的指导性。下文以三个方面为例,对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的发展趋势做具体的阐释。

(一)法律、文学与语言:判决书研究的新可能

从国内法律与文学跨学科研究的发生来看,其与判决书研究的关联性一直较为密切。不过法律与文学之间的互动关系对法律的塑造功能尚未被充分重视,文学研究事实上构成了判决书研究的应有维度,这一点将在判决书研究中得以认定和强化。在语言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文学始终扮演着关键角色,亦对法律语言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判决书是法律与文学之结构耦合最显著的表现形式:一方面,法律与文学视角所提供的系统性解释、修辞和叙事理论有助于理解、分析并整合判决书的特征、内容、结构及运行等基本理论问题;另一方面,判决书的生成、流变和发展同文学的发展交涉互动、密切关联。我国古代判词承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诉求,以骈判、散判和花判为典型代表凸显古代判词的文学化特质;而现代意义上的语言统一运动首先是作为一场文学运动,白话文学的兴起不仅重塑了汉语的表述方式,还对思维方式乃至文化形式产生了深远影响,文学语言深刻影响并决定了中国现代法律语言的基本构成,亦奠定了当代判决书的基本形式和内容。从西方的角度来看,当代西方判决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因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刺激和启发而发展起来,判决书研究引入文学维度并迅速成为判决书研究领域的主流。从法律与文学跨学科角度看,对判决书之文学特质的关注属于“作为文学的法律”这一法律与文学亚研究领域。“作为文学的法律”研究范式以将语言视为某种特殊话语共同体的方式将法律和文学联系在一起,通过运用文学理论和文艺批评的方法、技巧和理念来分析、认识、理解或评估法律文本。卡多佐的《法律和文学》以探讨判决书的文学风格开风气之先,自怀特的《法律想象》之后,随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文学对法律的重要意义,认为从文学视角能够更加充分地分析判决书,有助于理解判决书的生成、存在乃至发展规律,文学中的叙事技巧、修辞艺术、隐喻手法等被广泛地应用到法律领域,尤其是对判决书的分析当中。在实践中,法官运用文学手法来弥补传统法律语言的缺陷,甚至法律推理的不足。20世纪80年代的解释学转向使法律与文学研究的重心发生了变化,新的学术实践扩展了法律与文学的范围,法律的解释学、叙事学、修辞学、解构主义以及文化批判成为法律与文学研究的主流话语,开辟了研究判决书的多元化时代——这对我国当下的判决书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总体上看,判决书作为一种关系民心的论证事业,法律同文学相结合提供了判决书发展的崭新语境,文学视角开辟了理解判决书及其历史和运行的新思路,文学语言通过判后语等形式持续影响法律语言、法律修辞乃至法律系统的重塑和建构,并为判决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一条祛除弊端、接连传统、借鉴西方的有效途径。

(二)法律、音乐与表演:解释学研究的新维度

从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的发展情况来看,其内部经历了一个从法律与文学到法律与音乐的转型,实际上应合了由“文学中的法律”到“作为文学的法律”的理论演进方向,当然也是西方哲学发生解释学转向在法学研究领域的一个具体反映,法律与音乐作为法律与艺术的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值得关注。在视觉文化强力塑造现代文明之前,听觉文化曾是主导,当倾听、交谈、对话、叙事、表演、讲故事等听觉话语涌入时其意义不仅局限在隐喻层面,而暗示了从视觉到听觉的话语重构——这些在法律与音乐研究领域频繁使用的话语也显示出它的基本精神,对应于法律视觉文化的自为、客观、确定、系统和永恒,听觉文化更强调关联、主观、多元、动态和过程。[20]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与音乐是听觉话语重构运动在法律领域的一次试验。在阿达利看来,音乐是预言,作为探究既定符码中的可能性活动,先于有形的现实而呈现出新秩序的世界,每次社会重大断裂到来之前,音乐符码与聆听模式会率先经历根本性变化。20世纪的政治法律体制源于19世纪的政治法律思想,而这些思想几乎完全体现在18世纪的音乐中,在巴赫的对位法、调性和谐、十二音阶音乐中已完整地呈现出一种纯粹的、客观性、绝对性、确定性、理性的和谐观。[21]音乐领域对“噪音”的重新定义以及对传统律制的颠覆将为认识法律提供一个崭新的视角,任何一种声音,都是“噪音”,只是当某些“噪音”进入某种系统后被赋予了“乐音”的身份,在此意义上,音乐只不过是一种有组织的“噪音”。路易吉·鲁索洛进而认为,十二平均律制的等音概念抹杀了音高关系间的差异,重视“噪音”音色所具有的包容性和造型性特质,将丰富的声音从乐音体系中解放出来。在这个重新理解并界定“噪音”的时代,无论是经典力学、数学,抑或传统的法治理想国图景,还是十二平均律的音乐律制均已遭颠覆。鲁索洛在音乐领域的主张成为时代变革的先声,现代法律体系的“十二平均律”建立在西方的、白人的、新教的、盎格鲁-撒克逊的、男性的认知基础之上,以往法律体系中一直被压抑、被忽视、被贬损的“噪音”们已开始发声,纷纷构建起属于“他者”的新的“乐音体系”——这大概可以为后现代法学的崛起写上一条备注,法律与音乐跨学科研究中所蕴含的这种价值向度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同时,法律与音乐在解释学方面的潜能正逐步释放,可能为当前的法律解释学提供一种崭新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三)法律、艺术与人工智能:面对未知世界的新手段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对包括法律在内的几乎所有领域带来了深刻影响和冲击,近年来在法哲学及部门法领域均展开了热烈的探讨,相关研究呈现出繁荣局面。毫无疑问,人工智能将要或已然引发了某种程度的法律转型,而且可预见的是人工智能的发展将对法律基础理论及行业生态产生巨大影响,由此也引发了关于法学理论研究的一系列问题。面对新兴科技所带来的巨大挑战,法学理论研究形成的多元化格局试图调动各类可利用的理论资源运用不同的方法予以回应,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学科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法理学问题做出了一些基本判断与分析。⑦对此,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开始积极回应,在人工智能方面的理论研究存在一定的研究优势,在艺术特别是文学领域对人工智能的文学书写资源尤其丰富,构成了非常可观的知识资源。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可创造将法律和文学相勾连的契机,以“文学之想象”丰富“法律之想象”,为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提供一种新的视野。

当法律界人士谈论艺术时,他们在谈论什么?也许是在谈论法律的未来。先锋艺术实践通常发生在文学、音乐、绘画以及影视等领域,这些艺术实践逐步升华、锻造为新的艺术哲学,艺术哲学逐步提升、凝结为一般性哲学思想,由哲学思想浸入法哲学,进而扩散至部门法哲学,更新并决定法学的整体面貌。这是一条艺术通往法律之路。艺术每每成为变革的源头活水,法学往往是它所“攻克”的最后一个堡垒。法律与艺术跨科学研究为法学研究带来了新的可能性,在可预期的未来将继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注释:

①本文主标题的拟制,是模仿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保罗·卡恩所著《当法律遇见爱:解读〈李尔王〉》(Law and love :the trials of King Lear,付瑶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一书的标题。“当法律遇见艺术”,既表达了研究者对法律与艺术跨学科研究可能性的探索与思考,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表达了对其限度的反思。

②如:姚建宗《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法学——理论进步、形象塑造与发展动因》(《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5、6期),舒国滢《新中国法理学七十年:变化与成长》(《现代法学》2019年第5期),等等。

③如:刘高礼《论古代判词的历史发展及写作特征》(《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0年第2期),苗怀明《论中国古代公案小说与古代判词的文体融合及其美学品格》(《齐鲁学刊》2001年第1期),等等。

④如:白慧颖《法律与文学的融合与冲突》(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陈文琼《国家政治语境中的“法律与文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刘星显《法律与文学研究:基于关系视角》(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等等。

⑤如:许慧芳《论文学中的法律——以英美法理学研究为例》(《政法论坛》2014年第6期),刘星显《作为反法律与经济学的法律与文学》(《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3期),等等。

⑥如:宋铮《论艺术场域与法律场域的伦理同一性》(《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刘星《司法日常话语的“文学化”源自中国基层司法经验》(《中外法学》2010年第2期),等等。

⑦如:吴维锭、张潇剑《人工智能致第三方损害的责任承担:法经济学的视角》(《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萧子扬《“人工智能社会学”论纲: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学诠释》(《大数据时代》2019年第1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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