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研究
2021-11-26王晓星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6期
王 蕊,王晓星
(1.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2.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150046)
一、人工智能可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一)问题的提出
1956年,人工智能一词第一次被公开提出。AlphaGo在与围棋大师李世石的围棋对战中表现得更胜一筹、历史上第一位公民机器人索菲亚的诞生、俄罗斯总统普京于2019年10月宣布人工智能领域的国家战略等等,无不体现了人工智能对当代生活的影响之重大,人工智能在法律、金融、工业、服务、医疗等多个领域的高度关注之下,正渐渐地对个人、社会和法律产生深刻的影响[1](P152-152)。
自然人若要有效地管制人工智能,除了科技,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然而,法律为了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不会轻易改变,人工智能发展快速而产生的一系列不在现有法律调整范围内的问题亟待解决,具备学习能力和独立决策能力的人工智能或将出现,向传统民法的“人—物”二分法发起了巨大挑战。
研究法律是否应当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符合我国全力发展人工智能的国情。国务院在2017年提出,应当明确界定人工智能主体问题,明确人工智能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提出相关问题的探讨应当为新兴事物的发展预留适当制度空间。在不远的未来,交通、医疗、服务等方面的人工智能例如自动驾驶汽车[2](P168-173),极有可能替代自然人担任许多职位,成为未来社会的“最强大脑”。在这种情况下,最迫在眉睫的法律问题就是怎样面对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问题,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知识产权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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