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中繁简分流的优化路径基于法理学的思维方式与探讨
2021-11-26陈阳,荣威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6期
陈 阳,荣 威
(河南大学 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2000)
繁简分流制度在诞生之初,是为了应对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基本矛盾而出台的司法制度,是与法官员额制、办案责任制相配套的重要司法制度改革设计。在实施案件责任具体落实到人、要求法官素质不断提高的今天,我们必须要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才能保证案件能够公正、高效的得到解决,真正的做到权责一致。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在实现上述目标、深刻落实法官权责一致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视,既要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也不能背离审判为中心的原则,同时还要兼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因此,繁简分流机制在实际运行中面临着多重限制与阻碍。我们只有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经验完善运行模式,才能破解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供给关系结构性矛盾的现实困局。
一、我国案件审理繁简分流机制的基础理论
(一)繁简分流的概念厘定
20世纪80年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率先开展了案件繁简分流体制改革试点,也正式开启了我国对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在学术界的研讨。而繁简分流机制,也在经历了“案件一元”理论,逐步演进成为案件、人员、技术、管理的多元化理论。在这个过程中,学界有的观点认为,所谓繁简分流是指通过系统、科学的标准对案件进行繁简分类,并相应的设计出配套的审理机制,在严格遵守实体法律和程序法的基础上,对不同繁简程度的案件差异化的适用不同的的审理程序[1](P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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